远洋运输业的营业税计算,是否把码头装卸费以及码头费扣除后的余额才计算营业税?依据?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款。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货运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等。
计税依据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联运业务的营业额
是指运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的余额。
注: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出发地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
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2) 跨境运输的营业额
是指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不行,全部作为价外费用一并征收营业税。
运输业的营业税是以收入计征的。
费用是费用,应该单计并不冲减收入。只有计缴所得税才在乎费用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