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 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 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 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批准用地。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 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 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 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
城 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 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 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重点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 一步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 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一律核减。对限制类项目严格 限制供应土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预审、审核报批和供应土 地。利用滩涂、荒山、荒地等进行非农建设的,也必须依法报批。擅自 供应土地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拟占用基本 农田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要对用地选址方案、基本 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等进行听证和充分 论证。占用基本农田数量较大的,国土资源部还将组织进一步论证0 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 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上述告知、确认、论 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要按照“先补后 占”的原则,在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 本农田后再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对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向国务 院报批用地时,项目审批机关要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 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作出说明。
国土资 源部将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其说明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严 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备案制度,对不备案及弄虚作假的 地区要暂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下发用地批复和办理供地手续。
新增 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发挥土地调查、登记在建设用地审批中的基础作用。对报批项目 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做到图件、数据、实地三 者一致。各地要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监管。建立耕地动态监测 系统和分析通报制度。
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三、 确保房地产调控的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 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进一步发挥土地 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的落实。
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 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各地要编制年度土地 供应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优先保证中 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 供应,供地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 应。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规定,从即日起, 一律停止其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进行全面清理。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 范文本(试行)》。
土地出让文件应当将住房套型限制、容积率、开工及 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中予以约定。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对违约的要追究违约责任。切实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应当征收 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高征收;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 依法无偿收回。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科学预测房地产开发对土地的 需求,加大房地产开发用地及相关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土地 供应数量、结构、分布及实施情况,地价动态变化情况等基本信息。
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不得发 放土地使用证。
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四、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加大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违反规划、突破计 划、违法批地用地的典型案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已经部署了公开查 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工作,各地都要按照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的案件。
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结果,并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处理违法违规案件,要追究责任到位,处罚到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监察职责,对有案不查的,要依照规定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事前 防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组织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 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重点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理的决定》下发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对清理出的问 题,要严肃处理,认真整改,并于2006年10月底前,将清理情况特别是 查处结果向国土资源部作出报告。
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 督检查。
继续做好开发区用地审核工作。坚决落实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对 拒不落实的要责令整改。擅自调整开发区位置、边界和扩区的,其用地 按违法查处。
五、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为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 调控的能力,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省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新体制和职能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坚持原 则,依法行政。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保证机构、编制、经费 到位,充分发挥其执法监察作用。
要加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班子建设,高度重视干部职工的 教育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好,原则性强,熟悉业务,懂得管理,廉洁自律 的队伍。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气 势、把握主导,用心做事、力戒浮躁,夯实基础、拓展成效,全面贯彻党中 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国 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七、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基本农田 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为全面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任务,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 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4〕20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 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抓紧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中基础工作有关问题,切实落实规划确 定的基本农田
(一) 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没有 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的省、区、市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解 决措施和计划。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不得调 整或减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 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 的基本农田。
因现有耕地数量不足难以落实到地块的部分,可将土地 整理复垦新增加且经验收合格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二) 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要齐全并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 保护图、表、册档案资料不完整的要尽快釆取措施,做到省、市、县、乡镇 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 要做到在县、市、省逐级备案。
对基本农田数量、地类、位置与实地不符 的要进行纠正,如实变更,保证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现势性。
(三) 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区要设立明显 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可以统一设计,保护标志应包括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四至、责任人、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等方面的 内容。
对已经发生损毁的标志要尽快修复,对没有按要求设置的要尽 快完善。
(四)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落实到位。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通过 签订责任书的方式逐级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以行政村为单位 与乡级政府签订,设置村民小组的要签到村民小组,在此基础上,可通 过在农村土地承包书标注基本农田面积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农户,明确 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基本农田面积与农户承 包合同不一致的,可按承包面积落实到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落实到农户有困难的,可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责任书后附农户亲笔 签名的名录。
二、妥善处理基本农田用途变化中的有关问题,稳定基本农田面积 和质量
(五) 分类处理农业结构调整中基本农田利用的有关问题。
对于 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区别情况,分 类处理。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减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建设永 久性建筑或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对于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结 构调整,可以保持现状,必须作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严禁非农建设占 用;对耕作层和农业生产条件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耕作条件;对于 破坏严重,难以恢复耕作条件的要在依法处理后进行补划。
农业建设 用地布局要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衔接,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养殖业等不 得占用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的稳定。
(六) 制止和处理好在基本农田上植树造林的行为。禁止地方政 府或部门与企业、企业与农户签订在基本农田上种树的合同。
对于已 签合同,但尚未履约的,应立即废止合同。不得编制在基本农田种树、 进行生态退耕等规划和计划,已经编制的要进行修改。对于在国发明 电〔2004〕1号文件下达之前发生的基本农田种树行为要视情况处理。 已经接近砍伐期的,要在砍伐结束后,尽快恢复耕种,并不得再执行或 续签协议;对于刚刚栽上树苗的,可以移植到荒山、荒地、空闲地等适宜 种树的土地上,并恢复基本农田耕种条件。
(七)妥善处理生态退耕中涉及基本农田的有关问题。对违反生 态退耕政策已经退耕的位于平坝缓坡并且土壤条件和耕作条件良好的 基本农田,以及绿色通道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要作为可调整地类,仍 按基本农田保护,并要限期恢复耕作条件。对于退耕的25度以上坡度 或严重沙化的基本农田,不再作为基本农田,减少的基本农田可从通过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等基本农田后备资源中进行补划,并 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基本农田后备资源短缺的 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考虑。对于生态退耕造成基本农田减 少的要如实填报,在基本农田保护图上明确标绘位置和数量。
(八)对自然灾害毁损的基本农田要进行复垦或补划。对自然灾 害毁损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要通过安排土地复垦项目恢复耕种条件。
因损毁严重,短期不能恢复的,要作出复垦或补划计划;因损毁严重,难 以恢复耕种,同时受后备资源限制,补划确有困难的,要说明原因,待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解决。
(九)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要足额补划。对已经批准依法占用的 基本农田,但尚未补划的,必须足额补划。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 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也必须足额补划。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对数量 和质量进行验收,并要相应调整或建立档案资料,补签基本农田保护责 任书,设立保护标志。对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要求 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完成。
(十)进一步落实开发区闲置和撂荒基本农田复耕工作。在查清 各类开发区占而未用的基本农田和因其他原因撂荒的基本农田面积、 位置和现状的基础上,要明确复耕工作的责任和任务,根据当地粮食生 产的季节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恢复耕种措施,拟定工作方案,对清理出的 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要结合落实国家鼓励粮食生产的政策落实到承 包户。
对检查中发现没有及时恢复耕种的,要求地方政府说明原因,限 期整改,制定明确具体的恢复耕种计划。
(十一)认真处理易地代保等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 对基本农田易地代保行为,按照国办发明电〔2004〕20号文件要求,凡 与此文件精神不相符合的地方性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
对已经发生的规划调整行为、易地代保行为,原基本农田造成闲置的,应恢复为基 本农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认真对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加强 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和监测;对资金投入不到位、工作不到位、没有 创造工作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针对基本农田质 量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对策。
(十三)严肃处理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对信访和举报 案件要组织明查暗访,逐一排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占用基 本农田的行为,特别是对在《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 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下发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占用基本农 田种树、挖鱼塘、建设绿色通道、进行非农建设等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 查处;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大,造成基本农 田面积大量减少的地区,要立案依法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针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有关保护制度
(十四)健全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按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 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全面推行和完善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领导任期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制定考核 指标和标准,每年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
对工作不力或存在 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和警示。
(十五)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按照法规规定,在地方政 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 门在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管理的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既要有资金保 障,又要有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 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可通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保 证两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沟通和团结合作;两部门内部也要将职责 分工落实到业务部门和人员,为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落实提供 组织保证。
(十六)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日常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省、市、县、镇、村五级耕地保护管理网络,加强动态巡查和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 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抓紧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结合土 地变更调查和土地综合统计建立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各省(区、 市)要争取做到每年上报和公布基本农田面积及保护情况。
(十七)建立健全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对基本 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要求,对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占用或调整 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听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或调整补划基 本农田后,要进行公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各界对基本农田保护实行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的具体实 施意见。
(十八)突出重点区域保护,建立有效的基本农田保护手段。要结 合本次检查工作,对优质高产、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些集中连片、优质高产 的基本农田作为重点保护区,实行重点监管、重点建设;通过卫星遥感 动态监测等手段定期对重点城市或区域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情况进行 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九)加强基本农田质量调查、环境监测和建设工作。要按照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切实加强基本农田 质量建设。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耕地质量调 查及监测工作,通过国家项目示范,进一步扩大耕地地力调查范围,全 面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和环境监测,及时掌握耕地质 量变化状况,摸清我国耕地生产能力及分布状况,摸清耕地土壤环境质 量及问题,提出防治措施。
要抓紧建立耕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和预警 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