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定位”在毒品案件中还可以起这样的作用!
科学技术的应用在刑事案件中愈发普遍,利用基站对手机、汽车进行定位查明被追诉人的行走的轨迹、路线被许多侦查人员所熟悉、使用。不可否认,行走轨迹可作为证据体系中重要的一项书证还原案发经过,查明案件真相。在毒品类案件中也是如此,此类证据多出现在运输毒品类案件中。运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必然是从某点到达某点的状态,嫌疑人可能会选择汽车、火车、飞机、体内藏毒等方式进行运毒,那么除了可以通过对车票、行程票等书证查实被追诉人的具体运毒轨迹,利用基站对手机等移设备进行定位,从而勾画出路线图无疑也是一项查明被追诉人是否运输轨迹的重要证据。
笔者对毒品案件进行系统的研究,察觉在案证据缺少运输图或证人与基站勾画出的路线图所不诉,从而使得案件重要事实未能查清,而毒被追诉人作不起诉、无罪判决的案件不在少数。
基站信息佐证了被追诉人参与运输毒品的运输轨迹;反之,被追诉人涉案运动轨迹不明,足以证实控方指控不成立,起码使得案件存疑。以(2018)云刑终1138号判决书为例,法院的观点:从手机轨迹、通话清单反映的基站位置显示,马健案发当日从五合驶上高速,上诉人马健波、刘飞提出未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和客观事实不符,对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又如,因在案证据缺失了涉案汽车轨迹书证,致使案件疑点重重,未能查清被追诉人是否有贩毒行为。以(2017)甘0802刑初419号判决书为例,法院观点为:甘LQ2326号车行车轨迹,证明甘LQ2326号现代车仅有2017年1月、2月、5月车辆运行轨迹,无2017年3月至4月行车轨迹反映,导致高度一致的证人证言与其他关联的在案证据出现矛盾,且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亦属指控被告人柯义林于2017年3月至4月间,向吸毒人员袁小龙出售毒品海洛因2次计40克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日常生活中再普遍不过的手机定位,却可以在毒品类案件中起到重大作用。一名毒辩律师的水平高低有否,往往见于细节。拥有敏锐的嗅觉、犀利的眼光,在浩如烟海的案卷中察觉出蛛丝马迹,能在再普通不过的一个细节往往却能查明被追诉人是背后深藏不露的大毒枭还是遭人陷害无辜的冤屈者的毒辩律师才值得被受以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