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政府雇社会人员暴力截访行为被公民告上法庭
一公民把永嘉县岩头镇政府雇社会人员暴力截访行为告上法庭
控告人在2011年1月2日,六岁的女儿陈欣彤被王少林故意伤害并致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而永嘉县公安局不但对王某没有任何处理,反而采信王某10个月后提供的伪病症,对我行政拘留五日。为此,我夫妻多年信访,针对该案及所涉及的瓯北所长毛秀星进行控告。永嘉县公安局受理信访后,称关于毛秀星行政慢作为、行政乱作为、公报私仇问题查不起来(其实根本没有去查,因为我提到的几个证人都没有被询问),而我依法要求温州市公安局或浙江省公安厅和永嘉县纪委及温州市纪委依法复查复核,他们多次推诿,就不依法进行信访复查复核,一拖就是好几年。在任时瓯北派出所毛秀星所长的庇护下,王少林的违法行为都没依法处。事发3年后时任瓯北派出所毛秀星所长对我公报私仇等违法违纪行为,地方政府没有依法处理还官官相护。
只好依法逐级上访到北京,2019年6月13日我在中纪委排队,岩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陈满进、李忠守发现。阻止我上访,把我从队伍里拉出,我大声叫保安有人截访,后来把我放了。可想而知岩头镇人民政府陈满进、李忠守作为乡镇工作人员在国家信访局自由出入,超越职权需要多少公款打通这扇门?官官相护地方政府腐败,严重侵犯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中央的民生政策问题。他俩在后面盯着我,我乘102路公交车发现他们还跟着,我换了105路公交车还叫一些身份不明的人跟,于是我就换了83路公交车。83路到958公交站头下车,我想天子脚下光天化日又扫黑除恶这么严还敢抢人于是我就下车了,不到3分钟开来一辆白色别克商务车,车牌号为京PBF251,瓯北派出所民警潘泰辉参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陈满进、李忠守指挥北京黑社会团伙暴力人员截访。下来三个人一人抓一只手,一个一拳打我右胸踢我右脚膝盖淤青,我寡不敌众三个人把我抬上车。后来看我无力反抗把我押到最后一排,我拿出手机拍视频被他们发现,后来身份证和手机都被搜走。开到大红门有个叫中楠湾的,又把我强制抓到车牌照为京EP3658的18座车上,车上有十几个人,轮流看管我。期间,不给我饭吃,不给我水喝。到2019年6月14日陈满进和李忠守雇佣北京黑社会团伙,非法拘禁押送我到永嘉。
于是2019年12月2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永嘉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向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反而依被告《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国家信访局行使合法为由2020年4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这是有悖违反宪法做法。原告不服一审的判决2020年4月28日提出上诉: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在原审中已经事实求是揭露被告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庭审材料已经记录事实,由于被告蓄意抵赖狡辩提供不出雇佣北京社会人员对上诉人施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以此行为认为劝阻上诉人走访的合法权益,掩盖和隐瞒违法行为,原审没有追责,造成事实不清根源。如果没有北京被雇佣人员将上诉人暴力绑架行为配合,被告根本不可能公开在北京首都任意阻止公民合法信访权益。国家信访局依法接待公民上访举报的合法权益,是监督地方政府没有认真对待公民举报造成长拖不决无视民生的反映。同时也是极力反对地方政府个别雇佣社会人员暴力绑架阻碍公民合法信访的一切违法行为。被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想掩盖行为违法这是有悖违反宪法做法。故此上诉人要求二审重新审理本案,判定被告的行为违法事实处罚。
二、原审驳回原告陈巧勇的诉讼请求不当。原审对上诉人揭露被告的政府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的事实庇护和掩盖,使上诉人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特别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章海鸥镇长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应诉,而是指派对本案发生违法行为的案外镇府副镇长潘森鹏出庭使真正发生的违法事实无法澄清,证据缺乏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原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公正判定。故此,综上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重审,判定被告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制定行政诉讼法法典的目的明确、具体地规定在法典第一条中,即:
①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③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具体化。在这里,宪法没有限定向哪一级国家机关提出诉求,向中央国家机关提出,当然不违法,宪法同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