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会晤时应注意什么?
会晤请求应写在意见陈述书中或以其他书面方式提出,在请求中应陈述要求会晤的理由;会晤中想讨论的具体问题;对这几个问题的初步观点及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初步修改意见等内容,以便审查员事先做准备。还应注意:(1) 申请人请求会晤得到了审查员的同意或审查员约请申请人会晤,都由审查员发出“会晤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何时、何地会晤。
会晤日期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变动。必须变动时,应当提前通知对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晤的,审查员可以不再安排会晤,而通过书面方式继续审查。(2) 会晤时参加会晤人员必须出示能说明自己身份的证明,由审查员确认,以避免被其他人员借机探听与本申请有关的内容。
(3) 申请人在与审查员会晤时应力求充分交换意见,当会晤结束时,审查员将填写会晤记录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在申请案卷中。但会晤记录不能代替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答复或修改,会晤之后申请人必须再提交正式的书面修改文件。(4) 如果请求会晤的申请案中有代理人,那么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