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费赔偿标准和依据
车辆停运损失费标准出台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说明了对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停运的,应当由责任方根据实际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对于停运损失,是否属于间接损失,这里并未明确,且存在争议。我国民法理论一般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停运损失系可得利益损失,并不是所谓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未来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会导致一方被迫停止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的,即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实的,即这种损失是必然的、有现实意义的,而不是臆测的、抽象的、假设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