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姆排队买特价商品被撞伤 超市是否赔偿引纠纷
法院详解为何超市要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老金陈述,其女儿在事后查看监控录像时发现事发时顾客从计量处一直排队至通道一的末端,发生意外时整排队伍向后倒。阿武被排在队尾的顾客碰撞,导致重心不稳向后退了几步后碰撞到老金。超市辩称,老金系受阿武推挤而摔倒,应由阿武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方面设置的四号机九号摄像头能拍摄到通道一的顾客排队情况,超市作为管理人完全有能力、有条件保存并提交,但其未予以保存,而仅保存了对其有利的四号机十二号摄像头拍摄的阿武将老金碰倒在地的录像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超市提交的录像资料,阿武系面朝通道一右侧且侧身缓慢向老金处行走,可见通道一当时的环境拥挤,达不到正常行走的空间。阿武在通道一末端踉跄向后退时碰撞到老金,符合被他人碰撞后重心不稳向后退的行为特征。 综上,一审法院推定老金摔倒是因为,排队的顾客向后倒碰撞到阿武,阿武再碰撞到老金,阿武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也未实施侵权行为。 事故发生时的客流量较大,通道拥挤,此时的购物环境对消费者来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超市方面并未采取措施,疏散人群,维护秩序,这才导致老金被其他顾客碰撞摔倒受伤。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超市管理人对特价活动的发起和进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其最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让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能促使其在促销活动中谨慎行事,尽可能避免危险、减少损害。 同时,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经常被视为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超市通过促销活动获取一定经济利益,故应对由此产生的风险负责。 据此,该院判令超市赔偿老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万多元。 超市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榕法)【责任编辑:胡巧灵】【值班编辑:邱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