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搞懂必须了解的14号文!
- 2022-09-21 16: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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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5日,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简称 14号文。
本次通知,对银行的 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进一步要求。
所谓 互联网贷款,
是指商业银行运用 互联网和 移动通信等技术,申请、风控审批、签约、放款都是通过 线上完成的贷款业务。
其实,在本次通知发布之前,监管已经 先后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 办法》和《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 通知》,但商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比如:
银行的执行情况与 监管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因此监管又 制定了本次通知,
对商业银行的 互联网贷款提出如下要求:
1、履行贷款管理的主体责任
银行需要提高互联网贷款 风险管控能力, 独立有效开展对客户的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以此来防范贷款管理的“ 空心化”。
2、强化信息数据管理
银行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 完整准确地获取借款人的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核实数据 真实性。
同时,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人 信息的 保护。
3、加强贷款资金管理
贷款资金的 发放、 本息代扣等关键环节都要由银行 自行决策,操作指令要由银行 发起,并保留这些 账户流水信息。
借款人向银行借钱,但款项并不都是打给借款人自己的账户。
银行放款包括 自主支付和 受托支付,
如果是 自主支付,银行应该把资金 直接发放到 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不能途经支付账户。
如果是 受托支付,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支付委托,应该直接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借款人 合同约定用途的 交易对象。
银行要主动加强 贷款资金管理,防范合作机构 截流、 挪用的风险。
4、规范合作业务管理
我们做一件事,如果有 合作伙伴,总能完成的更高效。
商业银行也明白这个道理。
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互联网贷款的,对 共同出资、 信息科技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要 分别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和责任;而且不能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 其他服务约定。
对于存在 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比如违法违规 归集贷款资金、没有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 必要信息的,银行应当 限制或者 拒绝与其合作。
5、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如实 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让借款人贷款贷的明明白白。
要严禁强制 捆绑销售、 不当催收、 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本次通知进一步 细化了银行 贷款管理和 自主风控的要求,推动银行和合作机构 规范开展业务合作。
此前,监管部门已经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 办法》和《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 通知》,加上本次发布的通知,共计“ 1个办法,2个通知”,都是为了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 健康发展。
那上一次发布的《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 通知》又说了啥呢?
我们不妨也 复习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落实风险控制要求
商业银行要强化自身风险管控的 主体责任, 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
严禁商业银行将 贷前、 贷中、 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2/ 加强出资比例管理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 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 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 不得低于30%。
提高合作机构 出资比例,就降低了 杠杆率。
/3/ 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
风险在金融机构间具有 传染性,
所以 贷款集中度管理,就是——
我们先来解释下什么是 一级资本。
银行资本是指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能长久支配、使用的资金。
银行资本能 吸收损失,具有 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银行的资本可以分为以下 几类:
核心一级资本和 其他一级资本
就组成银行的 一级资本,
一般来说, 一级资本越多,
银行抵御风险能力越强。
根据通知要求,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 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 单一合作方发放的 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 一级资本净额的25%。
这样做,
主要是让商业银行用 适度分散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 单一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
/4/ 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除了对 单一合作机构有限制,
商业银行与 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也有要求,不得超过 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5/ 严控跨地域经营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
不得跨 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这主要是因为地方性银行基本定位
是立足 本地的市场,服务 本地的客户,
而个别地方银行严重偏离定位,盲目对外扩张会带来较大 风险隐患。
我们总结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的 主要内容:
总之, 1办法、2个通知的发布,是为了 优化业务流程, 增强银行自主风控能力,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
此外,本次通知要求,将银行互联网贷款 存量业务整改的 过渡期延长一年至 2023年6月。
好了,
今天就说到这吧。
除了商业银行,
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已经具有一定规模,部分业务也借助相关 合作机构进行。
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 信托公司、 外国银行分行、 消金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也都要参照“ 1个办法,2个通知”的要求执行。
同类业务、同类主体 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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