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的骗局
“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定期获取一定的养老金直至去世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以房养老”本是一件好事,但一些机构却动起了歪心思。
以现有的房产抵押做理财,不仅能获得高额利息,到期还能全额返还本金,这样的“以房养老”项目让一些老人动了心。2018年5月,家住南京的张先生听一家养老项目的推荐说,如果用他名下的房产做抵押,就能得到100万元的利息,他可以选择在合同期内继续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也可以选择到这家公司的养老院去养老,等合同期满后,房产证就会返还给他。张先生认为这个项目很不错,于是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养老合同,办理了房产抵押后,拿到了100万。
没过多久,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又联系张先生,告知其因要变更抵押权人,需重新签订合同,张先生便与这个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张先生年事已高,并且对这家公司过于信任,在没有看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签了字,回到家后仔细一看才发现自己签订的是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下张先生可慌了神,自己根本没有出售房屋的意愿,并且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均是这家公司的员工代为办理,卖房款也未实际给付,自己的房子怎么就成了李先生的了?于是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其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李先生应协助将房产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那么,张先生能拿回自己原有的房产吗?我们走访了法律界人士。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盼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就涉案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了合意。首先,从房屋买卖交易的行为性质和习惯来看,房屋买卖作为大宗交易,对买卖双方均具有重大利益影响,双方应对交易持谨慎态度。作为买方的李先生应当就实际交易时的房源信息获取、磋商洽谈、现场看房等必备的签约前的流程进行举证说明。
另外,房屋的成交款是否给付或者是否明显低于同类型房屋的正常市场价值,以及是否履行交房义务,都是正常房屋买卖交易的流程。从本案事实看出,张先生从未与李先生进行洽谈交易,都是在跟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办理抵押相关事宜,张先生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并没有出售该房屋的意思表示,买房人李先生也从未向张先生主张交房。本案交易过程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先生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但该签名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合意,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协助张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至张先生名下。“高利息一定伴随着高风险。”在此提示广大老年朋友们,不要轻信投资高额回报的言论,应多与家人、子女协商,审慎选择投资对象,做好相关信息查询工作。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盼盼
如涉及以房养老项目,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一)寻找正规的机构咨询相关的项目,如银行或保险公司;(二)留意并留存交易过程中签署的各项材料,切勿过分信任工作人员,盲目签字或留存空白的授权委托书等;(三)如果发生纠纷,一定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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