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临空经济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临空经济区的规划、建设、发展以及与临空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临空经济区的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广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临空经济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临空经济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临空导向、节约集约、创新驱动、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国际航空枢纽、生态智慧现代空港区、临空高端产业集聚区和空港体制创新试验区。第四条 临空经济区应当发挥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推动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相适应的运行及监管模式,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第五条 临空经济区应当坚持区域协同发展,加强与本市及周边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合作互融、协同发展,探索与粤港澳大湾区、泛珠三角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等全球各地区建立多层面、跨区域的合作协调机制,建设高质量国际化合作平台,在规划、用地、招商、投资、贸易、金融等多领域加强合作,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临空经济区的辐射带动功能。第六条 广州国际航空枢纽建设领导小组发挥统筹指导作用,研究、决定临空经济区发展战略、体制机制创新等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临空经济区常态化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省、机场和其他驻临空经济区单位的沟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临空经济区的管理机构,在临空经济区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负责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临空经济区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对临空经济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二)负责临空经济区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商务、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临空经济区内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园区建设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五)协调市场监督、金融、海关、铁路、民航、边检、税务、机场管理、航空公司、轨道交通等单位在临空经济区内的工作;
(六)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在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派驻的办事机构或者人员的办公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管委会做好临空经济区的规划编制、土地收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做好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管委会行使的审批、审核事项和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管委会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属地区人民政府在临空经济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第八条 管委会负责临空经济区的财政管理,编制临空经济区财政预算草案和管委会经费预算草案。管委会的财政收支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
临空经济区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扶持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保障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临空经济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临空经济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 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参与临空经济区的投资建设、资源配置以及使用等活动。
管委会可以依法设立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经管委会同意,依法负责融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土地综合开发等招商引资、投资建设事项。管委会对开发企业履行出资人责任,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对企业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管委会可以在交通、物流仓储、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领域,推进设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推动国有企业参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