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司法部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采取哪些有力措施呢?
充分运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 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为了确保被害人及 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 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家 庭暴力,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 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告知申请撤销施暴人的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 :、人员、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依 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充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为了保护被害 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可以根据申 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禁止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近被害人、迁出被害人的住所等内容的 裁定。对于施暴人违反裁定的行为,如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伤害、杀害,或者未经被害人同意拒不迁出住所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运用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机构对因实施家庭 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开展家庭暴力行为矫治,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矫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 为恶习。 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制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反 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有效预防家庭暴力,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