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正式入刑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明确针对性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刚性,就完全可以解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秩序维护的困扰。
为什么还要“医闹”入刑
既然法律早有明确的规定足以处罚“医闹”,为何此次全国人大仍然要就此提出修正刑法,强调“医闹”入刑呢?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上,有法不依、过分强调“人性化执法”、重罪轻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多年来,尽管多数人认为“医闹”行为适用于寻衅滋事罪,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真正被以寻衅滋事论处的“医闹”并不多见。在司法解释中,寻衅滋事被定义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但“医闹” 经常并非是无理取闹,因此在判定上时常被认为是“过激的非理性维权”,而不是寻衅滋事,这导致了长久以来,“医闹”最终是否入罪,在法律界一直有颇多争议,很多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医闹”也被轻判。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表示,法律界这样的争议其实并不应该存在,因为“医闹”已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用严厉的法律法规,表明国家的态度并形成威慑。
此外,面对“医闹”,部分地区公安部门 “出工不出力”的做法经常受到医护人员诟病。众所周知,所有大型医疗机构中都设有内保处来负责医院的安保工作,但由于惩处伤害医护人员导致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医闹”行为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十分明确的体现,因此医院内治安情况与处理结果,跟本地区分局派出所业绩也就是治安评分不完全挂钩,出事之后的追责大多只追到内保处,以至于医院报警后,没有得到公安部门的足够重视。邓利强认为,草案获得通过,明确了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就是犯罪的话,有望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
“医闹”入刑了,然后呢?
治理“医闹”是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可以肯定的是,严惩“医闹”绝不是不保护患者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恰恰是保护了大多数患者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对“医闹”这种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越大,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矛盾的正当渠道随之就会越畅通,这在未来将促使更多对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质疑的患者采用理性的方式正当维权。
对医生来说,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也是最好的时代。司法制度完善的过程,正是医患重新构建互信的时刻。在这样的时刻,除了医生要尽职尽责、恪守医德之外,医院该如何保障医生的权益呢?北京协和医院眼科教授赵家良在会上给出两点建议:首先,建立“医闹”黑名单制度,此举并不意味着进入 “黑名单”的患者将被医院拒之门外,而是让医院和医生做到心中有数;其次,为医生们上保险,“以眼科为例,美国的眼科医生保险公司随时会了解参保医生的医疗行为,发现差错和过失会及时通知医生并加以评估。”赵家良说,保险公司的作用并不是“出了问题走保险”,而是在此基础上让医生能随时了解自身执业情况,以此降低医患纠纷发生的概率。
编后:我们支持严厉打击“医闹”,我们也认为从立法层面打击医闹十分必要,但我们更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合力,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医闹”产生的根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