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怎样向党组织按时交纳党费?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党员 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我们党历来都把党员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 费,作为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之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 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 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 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 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对于在职党员,交纳党费 的标准是:“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 工资收人的0。 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 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
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 2%。”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此规定执行。长期外出务工经商 的党员和承包集体经济林地、果园、鱼塘等经济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 申报月平均收人,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
2元。对由于经济困 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 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 或免交党费。另外,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全部上 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 出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
考虑到个人直接汇款给中央组织部无法核实党员身份等因素,凡个人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直接向中央组织部交纳1000 元以上党费的,中央组织部不予领取汇款,也不开具收据。党员应当自觉、主动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如遇特殊情况,可 以每季度交纳一次,经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 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 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收缴,收缴党员个人 党费必须认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