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宪政?如何理解宪政的含义?
所谓宪政,主要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实现民主政治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1)宪政必须以宪法为前提。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法治的实施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宪政是通过宪法规范政治行为并判断政治行为的,宪法为宪政的实施提供了实质内容的表述和形式上的保障,它是宪政实施的前提。我国宪法学家张友渔指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当然,仅有良好的宪法,并不意味着宪政的存在,宪政的真正实现还必须将宪法实施贯彻到现实政治生活中之去。
(2)宪政的核心是民主政治。毛泽东曾说过:“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宪政本身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它核心内容就是民主政治。人民都要求表达自己的利益与偏好,民主政治本身即渊源于人们的利益需要,是不同人们利益矛盾和冲突的产物。只有在现代性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民主才有必要。列宁在论述宪法的本质是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3)宪政以限制政府、保障公民的权利为目的。一切政治权力来自人民,但由于政治权力的行使者与人民存在某种程度的分离,这种分离可能引起政治上的偏离。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为了防止政治权力的失控和异化,宪法必须宣布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的内容,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同时建立有效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在制宪后,还需制定出行政法、各类程序法、国家赔偿法等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