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什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一、改“结果罚”为“行为罚”(第48条):只要发生“十二”种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造成泄密后果,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党纪、政纪、刑事责任)《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8条: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此外,第58条、第67条也作出相关规定。
政纪:《公务员法》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等相关规定。《行政监察法》也规定了泄密责任。
刑事责任:《刑法》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泄露绝密级1项(件)以上或机密级3项以上或秘密级4项以上的;将涉密计算机或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造成泄密的;泄露国家秘密或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刑法》第398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定了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第7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对“一把手”和分管保密和业务工作的领导均提出了明确的保密责任要求。
(二)定密责任(第12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但该负责人可指定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被指定人员不得再次授权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
(三)定密不当责任(第49条第2款):该定密的事项不定密、不该定密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受到处分。
(四)知悉范围确定责任(第16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国家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
(五)发生泄密领导责任(第49条第1款):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对实施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机关单位分管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给予处分。
(六)查处不力领导责任(第47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拒不依法处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