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营房建筑面积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公寓住宅建设标准》

2022-10-23家居313

第一条 为了使军官住宅建设适应军官的居住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军官(含文职干部)住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三条 军官住宅区应与军事行政区分开,凡新建军官住宅必须建在军事行政区以外。  第四条 新建军官住宅应以多层高密度为主。住宅设计应做到标准化和多样化的协调统一,提高室内设计和环境设计水平,保证住宅质量和环境质量。   

第五条 军官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有的也可按套型组合设计。设计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选性,并为未来改造留有余地。   

第六条 军官住宅建筑套型分为六种,各种套型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不含阳台面积)是:一型43平方米,二型54平方米,三型72平方米,四型92平方米,五型150平方米,六型210平方米。严寒地区各种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可增加百分之五。   

第七条 新建军官住宅应以二、三型为主。禁止建超标准的住宅,严禁建独立庭院的住宅。   

第八条 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最高限额如下:   

(一) 营职以下军官54平方米;   

(二) 团、副旅职军官72平方米;   

(三) 正旅、师职军官92平方米;   

(四) 军职军官150平方米;   

(五) 大军区职军官210平方米;   

(六) 本规定施行前任职的军职至大军区职军官,仍执行中央军委[1979]6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第九条 各职军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本单位住宅情况,按照或者低于本职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最高限额,进行选用或者组合选用。   

第十条 建高层住宅楼可设置电梯,电梯间及附属面积不计入各套型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内。   

第十一条 一至四型住宅的层高,非采暖区不超过3米;采暖区不超过2.8米。五型住宅的层高不超过3米。六型住宅的层高,多层的不超过3.2米;高层的不超过3米。各型住宅的净高均不得低于2.4米。   

第十二条 各型住宅的外装修均为一般装修。大中城市军队住宅的外装修可考虑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尽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室内装修。一至六型住宅的卫生间和厨房可做水磨石地面、锦砖地面,瓷砖墙裙,其余房间除五六型住宅的居室可做水磨石地面、塑料地面或相当的地面,墙面可贴一般壁纸外,均为一般装修。禁止使用铝合金、大理石、磨光花岗石制品等进行高级装修。   

第十四条 水、暖等设备。一至四型住宅设卫生间一套,其中,一、二型住宅设洗脸盆、大便器和淋浴器,三、四型住宅设三件中级卫生设备(洗脸盆、大便器、浴盆)。五、六型住宅可设卫生间两套,各设三件中级卫生设备(其中一套的浴盆可附设淋浴器)和镜箱。各型住宅的厨房设排烟罩,水磨石台板操作柜,污水池、洗涤盆,壁式碗柜。有条件时一至四型住宅可设普通煤气灶具,五、六型住宅可设带烤箱的煤气灶具,分户设煤气表。采暖地区有条件的设暖气。分户设水表。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各型住宅室内采用一般照明灯具,适当设电源插座,分户设电表。六型住宅的会客室、主卧室可采用相应的中档灯具。一、二型住宅设单元公用电话插座,其余住宅分户设电话插座。新建住宅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公用天线。   

第十六条 其它设施。一、二型住宅每套建阳台一个(折合建筑面积2平方米),设壁柜或吊柜一至二个。三、四型住宅每套建阳台一至二个(折合建筑面积2――4平方米),设壁柜或吊柜一至二个。五、六型住宅每套建阳台或平台二至三个(折合建筑面积4――6平方米),设壁柜二至三个。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以往有关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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