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查中应如何暂扣?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 例》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
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 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等规定,纪律审查中如需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按以下步 骤操作:
(1) 经判断,ik款物确实属于涉案款物范畴。
(2) 承办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 列清所要暂扣、封存的款物目录。
(3) 将《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报经案件审 查部门或审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
准。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案件审查部门或审查组负责 人审核批准,可以先予执行,但应当在执行后十个工作日内 补办报批手续」
(4) 经批准后,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对涉案款物进行暂 扣、封存。
执行时,应与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
共同对暂扣、封存的款物当面逐件清点,当场填写《暂予扣 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承办人、原 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后,交纪律
审查部门或审查组、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纪检监察机关 指定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 管人无法或者拒绝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承办人应当
注明原因。
(5) 如暂扣的是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及其他贵重 物品,应当场摄影、摄像或者制作谈话笔录,及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款物原持有人或保管人。
需要注意的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案件, 在采取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措施时,不得借用下级纪检监察
机关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