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策性银行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在组织形式上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都是国务院全资设立的、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法律形式上均为独立法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采取单一制形式,但它们可以委托一些金融机构或设立派出机构办理业务。
在组织机构方面,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一般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行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对国务院负责。正、副董事长由国务院任命,董事由有关部门提名,报国务院批准。
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行长的工作报告、筹资方案和贷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行长主持的行长会议研究决定。
行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银行全面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制定全行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经营计划;组织拟订银行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组织拟订银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政策性银行的监事会成员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
监事会受国务院委托,对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及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性银行行长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提出任免、奖惩的建议。监事会不干预银行的具体业务。
政策性银行对其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