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唐五代“军人主狱”:巩固了皇权,却破坏了司法制度
中晚唐五代时期,正处于唐宋变革的关键期,其政治制度、军事制度都开始于这一时期进行变革,表现最明显的就是中晚唐五代时期的“军人主狱”,这一现象不仅改变了当时的司法制度,同时也赋予了军人很大的司法权利,从中央一直延续到地方司法行政系统当中。
在中晚唐五代时期,战乱频仍、社会动荡和藩镇割据,在这样的社会局势之下,这一时期的“军人主狱”制度对中晚唐五代时期的影响深远。
中晚唐五代“军人主狱”的概述
在中晚唐时期的司法制度是由“军人主狱”而形成的司法机构,与唐朝初期的司法制度相去甚远,唐初对案件的审理有明确的司法机构管辖,其原则是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唐朝初期之时,刑部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是最高的监察机关。
在唐朝为了限制军司的管理权利过大,明确地限制了军司的职权管辖范围,根据史书记载:“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反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
从中可以看出,官司的属地原则,要自首的犯罪者,到所在地的官署去自首,军府不能受理,即便是涉及谋反等大罪,军府在受理之后也要尽快移交给当地的官司。
但在中晚唐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混乱,社会处于战乱和动荡之中,同时,随着唐朝时期军队的不断扩大,随之而来中央禁军的势力也在不断扩大,造成了军府的司法权力也越来越大,逐渐形成了“军人主狱”的现象。
再加上,中晚唐五代时期各个郡县出现了藩府林立的局面,唐朝统治者为了加强的统治,将权力集中在中央,赐予了中央军队很多的权力,并且将重大的刑事案件交由军司处理,在中晚唐五代时期,军司的名称有:神策狱、军巡院、侍卫司狱、内仗等。
无论其名称如何变化,其军司本质的权力隶属于中央禁军,通过得到皇帝的重视,其权力越来越大,取代了传统的官司机构,是一个拥有了司法行政权的军事机关,中晚唐五代时期,“军人主狱”的司法审判机构是唐朝重要的司法行政机构。
中晚唐五代“军人主狱”的原因及主要特点
中晚唐五代时期,“军人主狱”是司法制度中最为突出的特点,是由军人组成的军事司法机构,并且拥有控制和主导的司法权力,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状况产生了巨大影响,其成因也是多方面的。
1、军人主狱的成因
在中晚唐五代时期,“军人主狱”的形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受整个社会大背景的影响,唐朝经过了开元盛世之后,特别是在安史之乱爆发以后,唐朝就进入了一个动乱的时代,频频发生战争,社会秩序动荡,盗贼横行,百姓流离失所,国家内部的矛盾加剧:如藩镇割据,宦官专政等。
国家外部有吐蕃、契丹等少数民族对唐朝虎视眈眈,在唐朝灭亡之后,这种社会环境也影响着后起的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代”,之后建立的皇朝政局不稳,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在动乱的社会环境之中,“军人主狱”横空出世,在中晚唐五代时期,统治者为了能快速地恢复社会秩序和稳定人心,通过军人执法,以暴制暴的方式,来管制和约束军队和盗贼,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尽快稳定秩序和恢复生产,这是正是统治者所想看到的,才赋予了“军人主狱”的职能职权。
2、中晚唐五代“军人主狱”的主要特点
由于社会动荡不安,国家政局不稳,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之下,中央的司法机关与军事司法机关职能职权交叉,从而司法权极其混乱,也衍生了一些军事司法机构,如“神策狱、军巡院、侍卫司狱、内仗等”。
随着中央禁军权利的扩大以及统治者对军队的重视,军事司法机构的职能职权也在不断扩大,其职能职权不仅包括了军人的案件,还包括普通的民事以及刑事案件,职权范围可以说几乎涉及方方面面,完全控制了国家的司法权力,由此可以看出,“军人主狱”的职权范围非常大。
军人主狱对中晚唐五代的影响
“军人主狱”对中晚唐五代的政治、法律、经济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现象对皇权、对司法制度以及对民生都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1、军人主狱对皇权的影响
“军人主狱”出现在中晚唐五代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上文已经论述,唐初期国家制度健全,国家各个部门协同合作,运转良好,士大夫阶层有谏言的权力,因此皇权收到多方面的限制。
但是在中晚唐五代的时候,在动乱不安的社会环境之中,在宦官专权的现象之下,皇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作为统治者为了加强国家的统治,利用“军人主狱”掌握司法权力,是皇帝专制主义的体现。
同时,也体现了皇帝依赖军权维系统治,认为只有控制了军队就能控制一切,进一步加强了皇权的统治,皇帝也成为了国家的独裁者,例如在“五代”后唐时期,统治者曾通过诏令形式将国家司法部门权利,由皇帝亲自控制,并且逐渐演变成了所有关于刑事案件,必须上奏皇帝,由皇帝裁决。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军人主狱”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并且为后世宋朝时期的司法制度集中在皇权手中奠定了基础,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中晚唐五代“军人主狱”,就没有宋代以后的帝王对司法的绝对控制。
2、军人主狱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军人主狱”是对唐朝司法制度的破坏,唐朝初期有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司法秩序井然有序,社会治理良好,皇帝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各个司法机构行使相应的司法权力,各级官僚机构严格依法办事。
唐朝的《唐律》得到各级官僚很好地落实执行,才得以出现唐朝盛世的局面,但是安史之乱之后,唐朝的司法机构发生了改变,中央的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的权利都被相应的减小,以刑部为例,刑部隶属于尚书省。
安史之乱之后,尚书省的政治地位极速下降,其政治权力也被削弱,根据史书记载,“及安史之乱,戎机逼迫,不得从容,政事推行,率从权便。故中书以功状除官,随宜遣调,而吏、兵之职废矣。军需孔急,国计艰难,权置使额,以集时务,而户部之职废矣。至于刑工之职,亦不克举。诸部之中,所职未废者惟礼部贡举;然事实上亦使职耳。”
由此可以推断出,随着中央禁军的不断扩大,“军人主狱”不断削弱了唐朝初期建立的“三司制度”,“三司”的职能职权也在不断被削弱,可以看出,“军人主狱”分散了唐朝初期建立的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巨大,并且可以推断中,司法制度的解体影响了国家政局的不稳定。
3、军人主狱对民生的影响
在中国历代战争中,最受影响的就是普通老百姓,“军人主狱”在执法过程中混乱,冤假错案泛滥,民事纠纷用刑法处罚等,并且在“军人主狱”的执法过程中更加严苛,如轻罪重罚、滥用酷刑等。
随着“五代”时期禁军的权利越来越大,酷刑也非常泛滥,“军人主狱”采用军法戮人已经是普遍现象,以至于皇帝都下诏警示,根据史书记载:“近日用刑。皆隳旧例。多黩斧锧。鲜行鞭笞。今后应天下州县科断罪人。切须明于格律。不得以军法戮人。”
在中晚唐五代时期,大量记载着许多司法审讯过程中使用酷刑、肉刑等,由此可见,“军人主狱”在当时刑罚之残酷和暴烈,由此也可以推断出,“军人主狱”无视百姓的生命,严厉的酷刑让民众苦不堪言,对民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综上所述,“军人主狱”现象是出现在社会秩序极度不稳定时期,从而采取的重刑制度。重刑制度必然会招致反叛,正压反叛需要动用武力和军队,这种极端的治国主义,会加剧国家的动荡,也绝非国家长治久安的策略,会将统治者陷入泥泞之中,从而导致统治失败。“军人主狱”现象一直持续到宋朝建立司法制度之后,对与中晚唐五代时期影响深远。
参考文献:
1、《中晚唐五代军人主狱论析》
2、《中晚唐五代藩镇文职幕僚研究》
3、《中晚唐五代兵制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