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行政三分制”改革是怎么回事?
2003年深圳市在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推行“行政权三分”试点改革,成为中国第一个推行“行政权三分”试点改革的城市。行政三分制是指行政权内部的分权,将政府职能部门分为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三大板块,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是落实党的十六大报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顶层设计和制度配套等原因,深圳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最终夭折。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被纳入中央重要议程,而市域治理现代化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成为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突破点。中央通过“多规合一”及“综合执法”等改革系统推进,逐步构建起从综合规划决策、到社会化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结构,形成了综合决策、专业管理、综合监督之间即相对分离又相互协作的行政三分制新探索,是行政三分制在市域治理现代化方面的新发展。基于中央政策引领的市域治理现代化改革,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结构的形成将推动市域治理决策、执行、监督即相对分离又相互协作,为深圳开启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注入新的活力、提供新的路径,期待深圳“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再起航、再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