蜕变乃鸿篇巨制,彭宇只是一个标点

2020-07-13社会586

  蜕变乃鸿篇巨制,彭宇只是一个标点

  痴山

  随着6月15日,最高法官微转发人民法院报文章《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彭宇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可处在变革时代的大多数人都清楚,对于扶不扶,对于好人被讹,其根本原因是价值观变了,人的思想变了;社会变了,人心变了。具体表现,整个社会,这类事件太多,彭宇无论是撞人的人,还是扶人被讹的人,都无法改变,整个社会屡屡出现的“好人被讹”事件。

  早在2010年拆迁方兴未艾之时,就事实说事实,曾撰拙作《尔虞我诈看拆迁》,从拆迁类比到扶不扶、见义勇为或见义不为方面,客观而论,随着时代变革,社会伦理更趋于实用,人们意识更注重金钱,利己自私,已不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肮脏和龌龊。开车撞人了,一走了之,肯定比停下来处理,更有利于撞人的人。只是当下电子眼密布,肇事逃逸,肯定不如勇于承担责任更为有利。即便如此,肇事逃逸者,也并未绝迹。

  说到局外人,路人甲或路人乙,对被撞者扶不扶的问题。当下社会,绝大多数底层百姓生存逼仄疲于奔命。打工者,迟到等于交罚钱甚至砸饭碗;自己创业的,抢时间就是抢金钱。何况当下机动车电动车满街都是,其中不乏胡开乱开的老手,也不乏手忙脚乱的新手。说事故频发,当不为过。只要伸手扶一个与已不相干的人,耽误时间搭钱不说,谁又能保证不出现“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之疑问。

  关于“扶不扶”问题,说到底,是金钱至上利己自私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必然体现或表现。价值观变了,社会伦理变了,人心变了。要斗私批修的规范,早为自私自利的伦理所取代。蜕变是一篇鸿篇巨制,彭宇案,最多不过是一个标点。即使雷锋活过来,又能怎么样呢?人随王法草随风。时代都这样了。老百姓还能怎么样呢?

  2017/6/17鲁南

  附拙作《尔虞我诈看拆迁》

  尔虞我诈看拆迁

  痴 山

  2009年岁末年尾,两名弱女子把拆迁话题再次推进人们的视野。一是上海女子潘蓉,这名43岁的上海女子为保护祖产,将自制的燃烧瓶掷向咄咄逼近的挖掘机;另一名是47岁的成都唐福珍,当挖掘机长臂伸向她家时,三次自浇汽油自焚。弱女子要钱不要命的行为,再次引发新闻的宣传,也发起了笔者的思考。

  拆迁,作为经济建设中旧城改造,旧村改造中的必经程序。无论是什么制度下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当都难避免。只是如中国这样当官掌权的借拆迁大发横财,开发商借开发一夜暴富,普通百姓为了多赔偿几个钱搅尽脑汗费尽心计。恐怕这又只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下才会一枝独秀!!!

  生命的代价引发了社会的震撼,法律体制机制层面的分析的文章可谓处处可见,但从意识形态精神道德层面分析的文章,实在极少极少。作为生存在基层的百姓,耳闻目睹形形色色拆迁与被拆迁现实版闹剧,从政治意识形态和思想意识方面反复思索,写就这篇文章。

  三十年漫长历程,政治上屈膝拜金的意识形态搅起社会无数阵疼,金钱至上观念扎根大多数人心灵深处。致使相当多人在思想道德方面形成极端利已主义指导思想,一些优秀公共道德意识日渐失落。有官必有腐败,有商多有商业贿赂和权钱交易的现实,又让中国经济发展处处弥漫着腐朽和黑暗。此种现实环境和处于指导地位的思想道德,反映在拆迁领域也就形成了处处不择手段为钱打算盘,个个处心极虑为钱动心眼,人人尔虞我诈多弄钱的悲哀现状。

  只有注意你周围现实,你就一定能发现。几乎所有分管土地和拆迁的官们都风光无限。而事实更证明,几乎所有的拆迁都伴着当官和开发商的无耻勾结,衍生着天文数字的商业贿赂。根据披露出来的案件:一处拆迁收受贿赂百万元以上案例实不鲜见。而当官的拿了开发商的钱,充当开商发的狗腿子和打手也就丝毫没有悬念。而所谓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搁在一起,在中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形同废话纸的现实里,实在是一张遮羞布而已。

  听一位业内人士说,某市一开发商拆迁,前有黑社会开道,后有大批公安出警护驾,数辆挖掘机虎视眈眈,开发商越野车内堆着数箱现金。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一口价,答应,立马点钱立马拆!不答应,挖掘机上前连挖带推,砸个稀巴烂;如果有人敢反抗,那黑社会棍棒齐上,事再闹大了,公安干警群起攻之,拆迁过程中,即使死了人,除了给点钱外,就定你个暴力抗法罪,保证你告一辈子都难打赢官司!!!

  说到普通百姓,苦干半生才有的蜗居,那是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草窝啊!明知到胳膊别不过大腿,穷人斗不过有钱人、民更斗不过官,遇到拆迁的事儿,除了在房子上拼命接二层、三层,拼尽全力争取多赔点钱之外,其他还能有什么妄想?笔者所在城市由于市驻地整体搬迁,拆迁面积就特别大,你看吧,只要有听说那个地方拆迁,那一定是白天黑夜盖砌块墙现浇房。质量最差的五间宽近7米一百多平方的大房子,总共才用五吨水泥,经过不懈大闹,最后得到可观赔偿。事后当事人还后悔水泥用多了。你想,这样的房子除了专为拆迁还能有什么用?有人说公民对抗拆迁,是因为日渐觉醒的公民权利意识。从许多争议案件看,说因为错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奇货可居,借机多弄几个钱更确切些。至于一些权利意识更强的人,可以说走火入魔,极个别说敲竹杠实不为过。

  中国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有法律体制方面的因素。但作法律不健全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当今,笔者以为政治意识形态的引导,思想道德意识的邃变,一切向钱看,个人利益至上的大环境恐怕其作用更大一些。对这个问题,如果有人硬全部归咎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不周到之错,实是有欠全面和公允。试想啊,中国从《宪法》到《劳动合同法》,哪部法律在现实不都如同一张废纸?至于说不可逆转的政治经济改革,一定会有完善的法律,一定会有健全的法律制度,那用百姓的生命和鲜血来滋养法学家的智慧,恐怕也过于悲惨了些。

  2010-1-8于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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