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来自、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例如,基于某种原因,甲将乙的某项财产当作示族振草构观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而乙对此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到一定期间,甲就容底微并少文造掉都成依法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吧本混待农素括代那答取得时效又称为占360问答有时效。
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暂无适装草色况能掌跑用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基意已经笑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围识强记虽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例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未还,但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便丧失了请求甲还钱的权利。
消灭时冲局审变什效是德国、日本、台湾等民法典的称谓、法国民法典在标一中也有消灭时效,但并未使用消灭时效一词。与其对称的是取得时效。我国大陆地区一般不使用消灭时效一词,而使用诉讼时效这一概念。本人认为,使用诉讼时效一词不妥。纵观附激搞律群举初可械引各国民法,时效均为实体法制度,使用诉讼这一词素,使人联想到程报席聚销呀变团没纸集序法,而易与程序法概念混淆。所以,在前面有主贴导致的程序法权利、实体法权利的争论。也发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胜诉权”概念。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者同为时效制度,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为前提,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以发生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而且在稳定经济件婷变态真调又们秩序,作为证据之代用,担宽选把耐促使权利人行使权福就蛋斯批张续持这总企利等方面存在诸多方买酸斯副财面的共同点。
两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1)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适用客体上存在差异
时效的适用客体,指的就是哪些权利适用于时效。两种时效之所以能够分立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其适用客体的差异,“如果两种时效客体能够合理妥善地分别予以配置,就能使其各司其职,各显其效,相辅相成体差大括耐条密似,达到最佳之法律效果”。 反之,如果两者客体分不清甚至重合,那么取得时效制度就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否则将产生法号外包镇策律体系的混乱。
在时效客体范围上,取得时效主要针对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千植多粒讨汉振抗耐权而设,兼及其他财产权;而消灭时效则适用于请求权,具体包括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其他债权的请求权。
(2)取得时效与卫末书消灭时效在成立上存在差异
取得时效要求物的占有人一方符合主观上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在客观上以和平、公然的状态持续占有或使用他人之物达一定期间为要件,即要求物的占有人须有积极的意思和积极的行为,而对于真正权利人一方则只需其消极地不阻止时效完成(不主张权利而使时效中断)即可。而消灭时效的成立,则要求权利人一方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客观上怠于行使请求权达一定的时间,即要求权利人一方处于消极的不行为状态,而对于义务人一方并不要求其积极的行为。质言之,取得时效置重于占有人一方的积极状态,消灭时效则侧重于权利人一方的消极状态。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要求,仍然是由于消灭时效乃针对债权特点而设,而取得时效乃主要针对物权的特点而设,债的标的在给付之前仍归债务人所有,债权人如长期怠于主张其权利却无碍于其权利的日后实现,有损交易秩序与物的归属关系的稳定,故法律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而设消灭时效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所有权的标的,本来不属于所有人以外的占有人所有,非有其积极的占有并形成长期、稳定的事实状态。物的归属不发生变化,而非权利人以权利人的意思长期积极行使物上权利并形成新的物的秩序时,若再打乱这些秩序,则损及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故法律设取得时效使积极作为的占有人获得相应的权利。
(3)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功能上存在差异
不可否认,取得两种时效的功能十分相似,但细加推理,仍有不少差异,表现在:
①取得时效主要调整物权关系,即静态的物的归属关系,这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而消灭时效主要调整债的关系,即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直接维护交易安全。
②两者在促进物尽其用方面并不相同。由于物权为支配权,其客体为物而非行为,而且取得时效在要件上要求占有人须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意思占有或使用相应的财物,所以能够直接起到促进物尽其用的功能,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客体为给付行为,惟给付的标的可能涉及到物,因而以请求权为适用对象的消灭时效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物的效用发挥的作用,相比于前者而言较弱。
③取得时效能够弥补权利取得过程中出现的瑕疵,重在谋求社会的安定,而消灭时效的这一功能不明显。相反,消灭时效的证据替代作用较之取得时效更为明显。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