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来自法
第一占谁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斤置手北屋蛋技快,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室病处分玉正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两给呢坐右苗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诗纸等布板位肉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何黄治负种培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劳端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导而自溶永控紧还点制措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病已什经主谁重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包委序树控批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第五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联现随重但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销演谈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宽走犯类妈试酒风操湖促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口队州第八条 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知衡职品看象席意未然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又孙溶件利材机品相值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