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信息权制度的价值如何分析?
(一)信息的价值浅析
信息论创始人C。E。Shannon在其经典著作(注:Shannon。C。 E。 W。Weaver。The Mathematical Theory of Communication。Urbana: The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49。
)中对信息的原始定义是:“信息是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东西。”在《中国大百科全书·自动控制与系统工程卷》中信息被定义为:“符号、信号或消息所包含的内容,用来消除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归纳为:“关于信息概念,在科学界尚无统一的、精确的定性定义。
在哲学界,……有4种观点:(1)信息是精神实体的特征;(2 )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3)信息是与物质、精神并列的第三种存在;(4)信息是物质载体和意识成分的特殊结合。”笔者以为,信息是蕴含在事物内部,能消除事物不确定性的无形存在,它往往透过有形载体如文字、图像等表现出来而为人类所认识,它往往和反映事物的知识密切关联。
(注:这里有必要对信息作一区分,即有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之分。本文为方便表述,除特别指明外,所提信息均指真实信息。)现实生活中信息无处不在。其价值主要表现在:(1)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 现实世界多资多彩,具有其自身的内部规律性和复杂性。市场主体在寻利过程中的任何决策都面临风险,而“风险来自于不确定性,信息的获取可以消除不确定性,从而避免决策中的风险性”。
(注:黄淳、何伟:《信息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可以说,信息是事前决策、事中适时修正决策、相机而动的基础和依据:(2)信息本身是一种资源。 由于信息蕴含着事物内部以及事物之间关系的知识,人们掌握了信息也就把握了事物的本质,从而能为人们所利用。
现实世界是一个竞争的世界,谁拥有大量的、正确的信息,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利,实现利益最大化,质言之,对信息的占有就是对财富的占有。“在未来的经济竞争中,物质的竞争将被信息的竞争所取代,信息将成为未来世界最重要的资源。”(注:闻燕:《试论我国网络时代的经济》,《光明日报》1999年12月3日第6版。
)“信息时代人类虽然还将依赖粮食和有形商品而生存和发展,但信息将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体要素。”“知识和信息取代一切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中心,无论个体价值还是社会价值都将通过对知识和信息的选择、占有及应用体现出来,知识和信息成为财富和权力的衡量标准和象征。
”(注:王贵楼:《知识经济的理性反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二)贷款人信息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1。所有权人向债权人的转换:贷款人法律地位弱化
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是金钱借贷关系。金钱借贷属于一种消费借贷。
消费借贷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金钱或其他替贷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予以返还的民事关系。(注: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6页。 )由此定义可知,贷款人让渡给借款人的是贷款的所有权,由此换得对借款人的债权。
因为贷款所有权的存续对贷款人并不能产生增殖作用,如果要体现所有权的作用,就必须将所有权转让于他人,在所有权变为请求权之后才能对所有权人产生经济效应。正如日本民法学界权威我妻荣先生所言:“货币作为资本的作用,不在于人有其物,而在于单纯对人请求。
”(注:[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所有权作为一种完全物权,不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绝对权能,而且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到何人手中,只要标的物的占有者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物权人都可以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利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于其他权利受偿的权利。(注:马俊驹、余能斌:《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页。)与所有权相比,债权则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 不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其处分应依债务人的意思。
”(注:马俊驹、余能斌:《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9页。 )债权人行使债权受制于债务人的主观偿债意愿和客观偿债能力,债务人的赖债动机和还债能力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随着贷款人从贷款的所有权人到债权人地位的转换,其权能和在法律上可资采取的措施也发生了变化,从而贷款人的法律地位出现弱化的趋势。
如果借款人经营不善,或有意赖债不还,则贷款人的债权必被悬空,不但欲求的利息难以收取,就连本金都难以收回。上述弱化趋势在破产清偿中尤为明显。在各国的破产法中,普遍规定了取回权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企业的财产中,属于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人可直接行使取回权,不必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即可实现其权利,可见,所有权得到实现的概率高,风险小。
而债权人则只能通过按部就班的破产清偿程序得以清偿,由于清偿率往往不高乃至为零,与所有权人相比,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风险大增。
2。信息不对称:贷款人经济地位弱化
199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维克里和莫里斯指出,在信息化的时代,只要存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那么信息就是非对称的。
“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注: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97页。)多元化利益各方所拥有的信息, 无论量上还是质上都是不一样的。在拥有信息的量和质上占优势的一方会明显地得到好处,而他方则居于不利地位。
在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通过谈判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借贷合同达成后,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的合同义务基本履行完毕,就等着借款人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在这个过程中,为便于考察,可以以合同缔结为界分为合同前阶段和合同后阶段。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借款人有两种倾向:合同前机会主义与合同后机会主义。
(1)合同前机会主义。 借贷双方往往通过借贷合同来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对借贷双方利益攸关,因此在合同缔结前的谈判过程中争取对己有利的合同内容是极其重要的。掌握各方面的信息以消除不确定性从而正确性决策,是争取有利合同条件的前提,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借贷双方,都明确知道信息对他们的重要性,但由于对有关信息占有情况的天然不对称,致使信息占有的强弱之分显而易见。借款人对自己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资产负债、资信等情况最清楚,对借款欲从事经营的风险度、市场需求、发展前景等情况也会有较详细的调查和了解,这些方面的情况未经借款人自己披露,外部人包括贷款人是无法得知的,从而成为借款人的私人信息。
这就是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借款人利用这些私人信息就可以降低风险、增加盈利机会。由于资金市场上总体来说资金供不应求,为了在激烈的借款竞争中获取借款,借款人就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此即合同前机会主义:我的私人信息贷款人难以得知,我何不将目前条件夸得优越些,贷款人又无法查证,这样就能比较顺利地获得借款,也有利于增加谈判的砝码。
正是基于这种动机,借款人针对贷款要求可能会提供一些夸大的甚至是虚假的信息来满足贷款人的贷款条件,甚至可以以此与贷款人讨价还价,争取较低利率,谋取较优的贷款条件。贷款人当然知道了解借款人真实信息的重要性,但苦于难以获知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花费大额成本去搜寻借款人的上述信息显然是极不经济的,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结果可能只有听凭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确定贷款条件。
(注:或许有人会提到贷款人可以选择其他的借款人,但其他借款人会基于同样理由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借款人凭借独占私人信息不但获取了贷款,而且能以较优条件获取。贷款人则由于信息的欠缺而在利率等方面作出让步,甚至贷款给事实上根本不具备条件的借款人,这就潜伏着贷款风险。
(2)合同后机会主义。借贷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发放贷款, 贷款转由借款人支配。贷款到期是要还本付息的,还本付息取决于借款人的主观偿债意愿和客观偿债能力。有关借款的具体投向、运用、遇到的风险,产出的收益以及借款人此时的资产负债、经营管理、清偿能力等情况,借款人最清楚,包括贷款人在内的外部人难以知晓,从而这些情况又成为借款人的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情形再一次发生。
借款人可能再一次利用独占这些信息的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此即合同后机会主义行为,拒绝将借款信息提供给贷款人,并采取各种措施瞒骗贷款人,拖延、悬空乃至逃避债务,将借款及其孳息用于非正当消费。现实中许多借款人特别是借款企业拖欠、逃避贷款都可以从此找到缘由。
而居于债权人地位的贷款人,身处贷款的具体运作局外,加之借款人的上述机会主义行为,均使贷款人难以获知贷款的具体运用和收益的真实情况,从而难以监督借款的运作以及判断借款人的盈亏状况和偿债能力。这样,催促借款人还款时就会遇到借款人种种理由的推托,致使债务拖延、悬空,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归还陷于不确定状况,债权面临风险。
可见,合同签订之后,借款人可能利用掌握有关借款运作过程的私人信息达到其利己目的,其利益再一次得到满足,而贷款人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又一次处于不利的经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