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事件,你知道多少?
不做评判,来龙去脉梳理一下:
你觉得对方无赖,就不要签,签了就遵守,这个就是契约精神。
一:美国法律规定:禁止把美国高科技及高科技产品转卖或应用到被美国禁止出售的国家。而这些国家中包含伊朗。美国这一法律应用于所有美国企业所签订的商业合同,即包含在合同条款内。
二:华为与美国签署了购买美国高科技产品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很自然也包括上述条款。
三:美国在调查中发现,香港的SKYCOM公司在与伊朗合作的项目中应用了部分美国高科技产品,而孟晚舟为该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项目是伊朗军方建立的一个军事通讯系统。
四:美国在调查中发现SKYCOM与伊朗的往来资金是由汇丰银行进行操作,于是对汇丰银行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是SYKCOM及孟晚舟本人涉嫌欺骗汇丰银行使其违反美国禁止与伊朗进行军事项目的账目往来这一规定,美国为此对汇丰银行罚款8亿美元。
五:美国与加拿大签有司法合作协议,故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抓,但孟晚舟要引导美国必须符合“双重犯罪”的条件,也就是引渡的罪名必须是美加两国都认为是犯罪的罪名。因此,美国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引渡罪名是“欺诈”。具体来说是:孟晚舟向汇丰银行进行欺诈,使其违反美国法律参与到伊朗的军事项目资金业务中,致使汇丰银行损失8亿美元(被罚款)。而“欺诈”也是加拿大法律认可的罪名,因此符合“双重犯罪”。
六:由于孟晚舟同时是华为的CFO及SKYCOM的股东,这是为什么美国向其开刀,而余成东出入美国完全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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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一句:支持孟晚舟拿起法律的武器,拿出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