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古代在“十直日”不决死刑?
我国历史上,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前179~104)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 “刑以秋冬”的制度虽然不致耽误农业生产(秋冬一般为农闲之日),对统治者恣意妄杀起某种缓冲作用,但其政治实质则主要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杀罚之实,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违抗,让老百姓俯首贴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统治得以巩固。正因如此,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不顾一切,而以“斩立决”“决不待时”加以处决。例如,清末,戊戌变法失败,1898年9月2日,谭嗣同等6名变法维新派人士被捕。凶残的慈禧太后,竟未经提审,就将这6位变法志士于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刑场处以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