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和医保有什么区别吗?
我来简单谈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社保是个很大的宏观概念。所谓的社保,其实就是社会保险的简称。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五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就是所谓的“五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不同的参保对象,又分别分为三个险种。前几年国务院决定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合并。现在,基本养老保险有两个险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分别简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也有两个险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简称为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以上这些保险,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体骨架,极为重要。
同时,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决定在全国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是又一种社会保险项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金”。
以上两大类,就是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的总体骨架和基本内容。用一句话概括: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依法设立,政府负责运行、管理、监督,面向国内所有居民,并由政府为参保人提供财政资金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涉及所有公民、涵盖内容广泛、国家投入巨大、公民可以人人享受的社会福利事业,是国家、社会、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织就的民生安全网络;其终极目的是让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追求的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安定,意义极为重大。
其次,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方针和社会保险的辅助项目。《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是:覆盖所有公民,保障基本需求,层次多种多样,保持在财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步提高。总之一句话:要求广覆盖,自然涉及全体公民,保障待遇也只能“保基本”,不可能太高。否别,财政无力承受,当然就达不到可持续的要求。这些方针极为重要,一定要正确理解。
关于“多层次”,我国在己经建立了主体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的基础上,近年来也推出了职业(企业)年金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其中,职业(企业)年金实际上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辅助、补充保险。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辅助、补充保险,目前,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己在全国全面执行,城镇职工的大病保险也在大多数省市落地,社会效果非常好。
最后,医保是社保的一个子项目,其基本目标是保障全体公民能够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公共服务。从概念上讲:医保,就是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简称。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只有两个险种,即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还有与两个医保配套的、补充性的、辅助性的大病保险,上面已经提到,不再多说。这里要强调的是:以上所说的医保,都是属于社会保险范围之内的基本医疗保险。
思想上弄清楚这个前提十分重要,原因十分简单:涉及到医疗保险时,还有一种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从根本上讲:商业医疗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名目繁多的保险产品,由个人投保直接购买,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均通过保险合同的方式确定,在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时,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实事求是地说:在经济情况允许的条件下,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做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大幅度提高个人(或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确实是十分必要性的,也应该引起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另外,商业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当然与社会保险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