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役?
宋代役法之一。也称吏役。封建国家按照户等高下,轮流征调乡村主 户担任州县公吏和乡村基层组织某些职务,称差役。这些职务如由封建国家 出钱雇人担任,则称“雇役”。差役、雇役、保役及义役都是实行职役的方 法。宋代官府按照税钱、物力等的多寡,将乡村民户划分为五等,再按户 等的高下及丁口多少轮差相应的色役。
差役分为乡役、州县役两大类:①乡 役,是指在乡村基层组织“乡”、“管”或“耆”中担任头目和一般办事人 员。包括里正、耆长、户长、壮丁等。里正为一“乡”之长,负责催督赋 税,在乡村第一等户中轮差,役满后,勾集去州衙担任衙前。乡书手隶属 于里正,为文书会计,轮差第三或第四等户。
耆长和户长是一“耆”或一 “管”之长。耆长负责督捕盗贼和防止烟火,轮差第一、二等户。户长承受 官府的符帖催税,轮差第二等户。壮丁隶属于誉长,轮差第四、五等户。② 州县役,是指在州县官府中担任公吏,包括衙前、人吏、承符、散从、步奏 官、弓手、手力、院虞候等,还有杂职、斗子、拣子、掏子、秤子、仓子、 解子、拦头、医人、所由等。
衙前在州衙管理府库,运输上供官物,筹办时 节宴会,送迎官吏,管理馆驿;衙前有军将至左右押衙、都知兵马使等阶, 任职日久,一般升到都知兵马使,可出职补官。人吏或吏人,主管文书等, 州衙的人吏在雇募不足时,选差中、下户任职,县衙的人吏,有押司、录 事等,选差有田产并谙熟公事的乡户任职。
承符、散从、步奏官,分属州 衙各曹,负责追催公事,选差乡村第三等以上户或坊郭户(有的地区实行 雇募)。其下有人力当差。弓手,隶属于县尉,“专捉盗贼”,轮差第三等 户。手力,在县衙负责追催公事和在城赋税,轮差第二、三等户。院虞候、 杂职,依承符、散从官例,选差乡户。
斗子、库子、秤子、拣子、掏子、仓 子等,是州县仓库的下级管理人员,选差下户或中户“有行止人”充当。拦 头在村店要津设卡收商税,差第五等户。宋代的职役始终是差、雇两法兼行,但各代比重有所不同。宋太祖赵匡 胤至宋真宗赵恒时期,差役法逐渐确立。此法规定,官户、坊郭户、未成丁 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免役,乡村下户的职役较少,上户的职役较多较重。
对于乡村上户,差役使他们完全控制农村基层政权,并占据部分州县吏 职,便于统治广大农民,这是封建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同时又使他们承担 官府规定的一些义务。对于乡村下户,差役是继唐中叶以来封建徭役的新形 式,是封建国家对下户无偿劳动的直接掠夺。从宋仁宗赵祯朝起,差役法的弊病日益显露。
主要是许多乡村上户在 担任衙前期间,因丢失官物或为官吏敲诈等而倾家荡产。因此,乡村上户普 遍视衙前役为畏途,想方设法逃避。至和二年( 1055 ),朝廷改行衙前“五 则法”:废除里正衙前,只差乡户衙前,将上户按财力和衙前役按重难各分 为五等,根据户等的高低轮差相应的衙前。
但是,直到宋神宗赵顼朝前,乡 户衙前依然是乡村上户的沉重负担。所以,从神宗熙宁四年(1071)开始, 在全国范围实行新役法,改差法为雇法,以前的当役人户交纳免役钱,坊郭 户、官户等以前无役者交纳助役钱。统称新役法为雇役法或募役法。在雇役 的同时,也保留部分差役,如开封府界仍旧轮差下户充当壮丁,上户充当耆 长。
又如自熙宁七年( 1074)起,恢复了乡役方面的差法,并与保甲法相结 合,形成了“保役法”。这时,既废除户长和坊正,又轮差城乡保丁充当 “甲头”,使之催纳赋税、青苗钱和役钱。不久,又废除壮丁、耆长,其职 责归于都副保正、大保长,裁减各地弓手名额,用保丁补充原额的人数。
宋 哲宗元祐元年( 1086),除衙前外,恢复差法,按五等丁产簿定差。接着, 又逐步实行部分雇法。绍圣年间( 1094 ~ 1097),改进免役法,同时兼行部 分差役法,各地有不纳役钱而轮差壮丁者,依旧,仍以保正、保长代替耆 长,甲头代替户长,承帖人代替壮丁,后又以保长取代甲头,负责催税。
南 宋时,兼行差雇二法,免役钱照旧征收,而大量地差乡户应役。保正承行文 书,保长催税,不免赔累甚至破产,因而上户多将此役转嫁给中、下户宋高宗赵构时,婺州金华县百姓结伙出田和米,帮助役户轮充,称为“义 役”,各地陆续仿效。宋孝宗赵眘时,一度命官户跟民户一样,轮差保正。
宋宁宗朝直至南宋末年,不少地区实行两浙路的义役,以保证差役的实行, 但常遭猾胥奸吏的阻挠和破坏。元代以后,职役通称为“差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