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克俭丨抽象辩证法:唯物主义实在论的根据
卡尔·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1818年5月5日-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第一国际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缔造者之一,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革命导师,无产阶级的精神领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开创者。
摘要: 马克思不是一个唯名论者,而是一个唯物主义实在论者。唯物主义实在论的根据是抽象辩证法。马克思的抽象辩证法不仅是认识论中的抽象,还包括现实中的交往抽象和历史抽象(即现实抽象),是交往抽象和历史抽象的经纬相织,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在此基础上,自然史和人类史得到真正的统一。
关键词:抽象辩证法;交往抽象;历史抽象;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唯物主义实在论
马克思唯物史观中“个体”与“社会 (共同体) ”的关系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上升到唯名论与实在论视阈中来考察。唯名论与实在论主要涉及“个别”与“一般 (共相) ”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明确提到过唯名论。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说:“唯名论是英国唯物主义者理论的主要成分之一, 而且一般说来它是唯物主义的最初表现。”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中说:“唯名论是唯物主义的最初形式, 主要存在于英国经院哲学家中间。”马克思还有意识地从唯名论的角度来考察问题。比如在《神圣家族》“思辨建构的秘密”这一节, 马克思以“果实”为例对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进行了批判。在这里, 马克思显然是从唯物主义唯名论立场出发来对“思辨建构”进行批判的。
这样看来, 马克思似乎是唯名论者。其实并非如此。马克思并不否定实在论。比如, 马克思不但肯定“社会”的实在性, 而且肯定“价值”“资本一般”的实在性。比如关于“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说:“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 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因此, 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 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但是如果我们记得, 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 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 那么不言而喻, 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关于“资本一般”, 马克思在《大纲》中说:“与各特殊的现实的资本相区别的资本一般, 本身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实际上,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不但承认“质料”的实在性, 从而把感觉、经验作为认识论的基础, 而且还进一步承认“本质”“规律”“共相”的实在性。这与休谟的怀疑论经验主义有本质区别, 也与康德的不可知论唯物主义 (即康德观念论) 划清了界限。在承认“本质”“规律”“共相”的客观实在性问题上, 马克思站在了黑格尔这一边。但是, 马克思明确承认自己是一个唯物主义者。那么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实在论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
抽象
个别与共相的关系问题首先涉及“抽象”。马克思在《博士论文》时期并不否定“抽象”。在《博士论文》中, 马克思把伊壁鸠鲁的“抽象可能性”与德谟克利特的“实在的可能性”相对置, 并肯定前者。马克思还把“抽象单一性”作为对伊壁鸠鲁哲学进行重建的核心概念, 把“时间”看作是“感性空间的抽象形式”, 把“原子”看作是“抽象的、单一的自我意识的自然形式”。
受费尔巴哈影响, 马克思从《莱茵报》时期开始, 对“抽象”持明确的否定态度。一方面, 马克思把“抽象”与“现实 (实在) ”相对置, 并把“抽象”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思辨”划等号。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关于“思辨建构的秘密”的论述。另一方面, 马克思基于经验主义,在《穆勒摘要》中对李嘉图的“抽象”方法持否定态度。比如在《穆勒摘要》中马克思说:“在谈到货币和金属价值的这种平衡并把生产费用作为决定价值的唯一因素来描述时, 穆勒——完全和李嘉图学派一样——犯了这样的错误:在表述抽象规律的时候忽视了这种规律的变化或不断扬弃, 而抽象规律正是通过变化和不断扬弃才得以实现的。”马克思此时对待经济学抽象的态度和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说法是一致的:“抽象价值以及抽象价值由生产费用决定的说法, 恰恰都只是抽象的非实在的东西。”
“抽象”不仅仅是个别与共相的关系, 还涉及现象与本质的关系。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在亚里士多德哲学基础上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了创造性转化, 肯定伊壁鸠鲁把原子看作是本质世界, 不赞同德谟克利特仅仅将原子囿于现象领域。在《莱茵报》时期, 马克思坚持一种基于事物理性的“内在批判”, 这与《博士论文》是一脉相承的。但在《巴黎笔记》和《神圣家族》时期, 由于受费尔巴哈的重大影响, 经验主义一时成为马克思思想中的主导方面, 马克思不但否定共相的实在性, 还连带否定从现象到本质的“抽象”。但是, 否定“本质”的实在性 会导致严重后果。“共相”固然是“本质”, 但“规律” (因果性规律) 也是“本质”。否定“本质”的实在性, 在认识论上就会导致休谟的怀疑论和康德的不可知论。
但马克思很快摆脱了这种极端经验主义,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反而把经验主义看作是“抽象的”, 看作是“僵死的事实的汇集”,而倡导“真正实证的科学”, 强调科学的“抽象”:“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 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 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但是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 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
不管是个别与共相的关系, 还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都与唯名论与实在论的关系密切相关。马克思在个别与共相关系、现象与本质关系问题上摇摆, 源于他在唯名论与实在论关系问题上缺乏一个支点。早年的马克思更多是从认识论角度来把握唯名论与实在论的关系, 这是导致马克思基于唯物主义立场在实在论问题上摇摆不定的根源。唯物主义实在论何以可能, 是无法从认识论进路得到解决的。跳出认识论进路, 从认识论“抽象”走向“现实抽象”, 是唯物主义实在论得以可能的前提。换句话说, 认识论的抽象是以“现实抽象”为基础的。
马克思的抽象方法, 既包括认识论上的抽象, 也包括“现实抽象”。最早关注到马克思“现实抽象 (Realabstraktion) ”思想的是索恩-雷特尔。索恩-雷特尔强调经济学的商品和价值概念都是“现实抽象”:“经济学的价值概念是现实抽象……不是人, 而是人的行为、人们之间的相互行为产生了这一抽象。”笔者赞同索恩-雷特尔跳出认识论抽象, 以“交换抽象”来把握“现实抽象”的进路。仅仅从认识论角度来理解马克思的抽象方法, 必然会得出价值唯名论的结论。而价值唯名论是与马克思的价值实在论相悖的。
不过, 在笔者看来, 仅仅靠“交换抽象”并不能确保“价值”的实在性, 因为“交换抽象”与其说产生的是“价值”, 不如说是“价格”。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撇开价值谈价格, 把价格看作是交换过程中的“均衡点”, 这与“交换抽象”没有本质区别。价值的实在性在于生产过程, 具体来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离不开“竞争”, 或者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自由市场充分竞争的产物。
二、
典型
讨论唯名论和实在论问题, 就不能不考虑马克思“思辨建构的秘密”中所列举苹果、梨等与果实关系的例子, 或者中国名家公孙龙著名的“白马非马”诡辩。“果实一般”或“马一般” (也就是柏拉图的理念尽管不能脱离个体而存在, 但它并非完全是抽象思维的产物,也具有实在性 (典型实在性) 。且不说从宇宙大爆炸理论和生物进化论来看, 自然史确实存在从抽象一般到多样性个别的历史演化过程 (比如始祖鸟的存在) , 即使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来看, 马克思也并没有在唯名论和实在论中二选一 (二分法) , 而是持一种介于极端唯名论和极端实在论之间的唯物主义实在论立场。唯物主义实在论源自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论。亚里士多德实体论旨在克服柏拉图极端实在论的神秘主义 (唯心主义) , 这也是马克思思在“思辨建构的秘密”中所批判的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的方面。
亚里士多德的实体理论强调个体 (比如个别商品) 是真正的实体, 个体的属性 (比如商品的价值) 不是实体 (或称之为第二实体) 。个体是质料与形式的统一体, 脱离质料的纯形式 (比如属性) 就成为概念, 成为理念 (共相) 。但作为实体的个体 (如马克思《博士论文》中建构的原子式个人) 也可以是概念。既是个体, 又是概念, 这就是典型。马克思的典型化方法是一种科学的抽象方法。
费尔巴哈的个体类本质 (类存在)接近于亚里士多德的实体。个体的类本质不同于共相本质, 因为个体的类本质不能脱离个体, 不能脱离质料。正是在这一点上, 亚里士多德是一个有别于柏拉图的唯物主义者。个体本质实际上是个体的类概念。个体是原子式个体, 暂且撇开了个体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维度。马克思的商品概念就是这样的实体, 即它是商品个体的类概念。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商品而非价值作为“叙述的起点”, 就是基于商品是实体, 而价值不是 (至少不是第一实体) 。如果以价值为“叙述的起点”, 那就和黑格尔《逻辑学》以“存在”为叙述的起点没有区别, 就会陷入唯心主义。
马克思所说的“人体解剖”,就是一种典型案例研究。马克思《资本论》是以英国社会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 作为典型进行“人体解剖”的。当然我们也可以说, 马克思对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典型所作解剖的第一步, 是从对商品的解剖开始的。解剖之所以可能, 就是因为实体是有机体。有机体有一个从“细胞” (种子) 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正因为如此, 马克思才说“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钥匙。
因此, 作为个体类本质的实体实际上有两个维度。一个是历时性维度, 也就是个体的成长史。另一个维度是共时性维度, 体现为个体的典型性。前者体现的是发生学的方面, 后者体现的是逻辑的方面。恩格斯说, 胎儿在母体子宫里的发育是生物进化史的缩影。这样历史与逻辑就统一起来了。如果没有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就像作为实体性的因果性规律就会变成统计规律一样, 作为实体性的类就会变成人为的分类, 于是作为个体与概念相统一的“典型”也就不存在。“典型”不是人为的建构, 而是一种客观实在。“果实”并非仅仅是归纳或概括等思维抽象过程的产物, 而确实存在着生物进化意义上的“始祖果”。至于“水果”“蔬菜”等类概念, 则是人为的分类。比如番茄到底是属于水果还是蔬菜, 则是人为的分类。类似的, 赤橙黄绿青蓝紫是七种原色光, 现实的光 (光现象) 是由这七种原色光组合而成的。因此赤橙黄绿青蓝紫是实体性的。如果从现实的光 (光现象) 抽象出赤橙黄绿青蓝紫这七种颜色, 就正好与实体性的原色光相吻合。如果抽象出少于或大于七种颜色, 那这种抽象 (颜色分类) 就是主观的、人为的。
从感性的具体的个体到个体的类本质 (实体) , 需要抽象力, 否则一个人眼里就只看到感性的具体的个体, 而“看不到”个体的类本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特别强调了这种“抽象力”:“分析经济形式, 既不能用显微镜, 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胡塞尔的“本质直观”也是一种“抽象力”。胡塞尔最喜欢举的例子就是对“红”的本质的直观。首先, 要面对“这一个”红, 比如玫瑰红;然后, “直观”到 (也就是抽象出) 红的本质。“这一个”红就起到典型的作用。这类似于几何中的“图形”。看到的图形是“这一个”图形, 比如三角形, 但透过这个三角形, 看到的却是三角形一般。当然, 对三角形可以直接通过下定义的方式来把握三角形的本质。但这种定义方法太过“抽象”, 缺少直观的感性因素, 因此有别于对“这一个”典型三角形进行“解剖” (即分析) 的进路。
不过胡塞尔的“本质直观” (谢林的“本质直观”也是如此) 毕竟有非理性主义的因素。实际上, 康德和黑格尔都否定有对本质进行直观的可能性。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辩证法 (《逻辑学》中的概念论) 进行了创造性转化, 创立了基于唯物主义的“实证辩证法”。马克思所说的“从具体到抽象, 从抽象到具体”, 就是理性 (有别于本质直观) 的典型化建构过程。“从具体到抽象”, 也就是对“物”的某一方面规定性的抽象。这种抽象实际上是黑格尔所说的知性抽象, 得到的是抽象普遍性。实证科学所做的就是这种抽象, 是分析的过程。“从抽象到具体”, 也就是将不同方面的抽象规定性重新组合起来, 是综合的过程。这样就得到思想中的具体、总体, 即具体的总体。从具体到抽象得到的概念是抽象概念 (知性概念) , 从抽象进一步上升到具体的概念是具体概念 (理性概念) 。这样的概念就是一个典型, 因而是一个有机整体。
有三类典型。第一类是第一实体典型。实体典型既具有感性实在性, 又具有思维中的实在性。比如人是实体。个体的人可以仅仅是个体, 但也可以作为类的典型个体。第二类是第二实体典型。比如红色、三角形。对这两类典型可以进行胡塞尔式的“本质直观”。第三类是非实体典型。这是一种关系实在性。比如“生产方式”。我们无法对生产方式进行直接感知, 就像我们无法对休谟所谓的“因果性”进行直接感知一样。但它的实在性是毋庸置疑的, 并非如康德所谓“人为自然立法”, 完全作为理性建构的产物。对于第三类典型, “从具体到抽象, 从抽象到具体”都是在抽象思维领域进行的, 是理论家才能完成的工作。换句话说, 对第三类典型的典型化建构, “研究”过程和“叙述”过程并不能截然分开。从抽象的具体到丰富的具体, 并非是指从感性具体到理性具体。韦伯的“理想型” (ideal-type, 或译为理念型) 就是这第三类典型。当然, 由于韦伯的新康德主义基因, 其“理想型”可以是完全没有任何实在性的理论建构 (康德的建构主义) 。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实在论, 首先承认第一类典型, 同时也不否认第二类和第三类典型, 而且还在思维中对这三类典型进行“典型化”建构。马克思的叙述方法, 并非通常理解的是“从抽象到具体”, 而是从思维中的具体到以语言为载体的理论具体的转化, 也就是将思维具体予以理论体系化。
实证科学也存在理论体系化的问题。也就是说, 存在由基本概念、概念之间的联系、各种现象的规律所构成的理论体系。但实证科学的理论体系是开放的, 在既有范式下, 每个理论家 (科学家) 都是在对理论体系大厦增砖添瓦。但非实证科学的理论体系, 是理论家个体对典型 (思维具体) 自成一体的“叙述”, 是自洽的、封闭的理论体系。非实证科学并没有因为不可证伪性而失去其价值, 相反, 这种不可证伪性 (非实证主义) 恰恰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现实的洞察力和解释力 (韦伯的理想型就是最好的例证) 。当然, 马克思“从具体到抽象, 从抽象到具体”的典型化建构方法, 并非对实证主义的彻底否定, 而是将实证精神与辩证法相结合, 从而成为马克思独特的“实证辩证法”。
三、
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
整体主义
作为典型的个体是实体。但这种个体仍然是原子式的个体 (实体) , 个体之间的联系 (关系) 被忽略掉了。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批评费尔巴哈所说的那样, 费尔巴哈“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 并把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鉴于费尔巴哈赞同“类”与“社会”等同的说法, 费尔巴哈实际上坚持了从原子式个体到社会的方法论个体主义进路。而赫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 (社会主义) 是把社会作为先在的东西, 坚持了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进路。尽管受到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出版的影响, 赫斯和马克思都转而强调“现实的个人”, 但马克思并没有被施蒂纳关于共产主义者的“社会”是“圣物”的指责所吓倒。当然, 马克思此时放弃了方法论整体主义, 但并没有走向费尔巴哈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 也没有投入社会契约论式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怀抱。其关键点在于, 马克思获得了关于“个体”与“整体”关系的新视角。
方法论个体主义坚持还原论, 也就是把整体还原为原子式个体, 这是近代科学思维方式的产物。方法论整体主义是当代 (20世纪以来) 的产物, 与有机论 (机体论) 、系统论思潮的兴起密切相关, 是对还原论 (方法论个体主义) 的反拨。从此, 二者各执一端, 互不相让。阿尔都塞结构主义对萨特存在主义的批评, 就体现了方法论整体主义与方法论个体主义各自的偏执。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埃尔斯特、罗默等更是凸显了马克思思想中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内在张力。近20年来, 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强调唯物史观的前提和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 无疑是受了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影响。
在近代及以前, 方法论整体主义更多体现在社会 (共同体) 思想方面, 共和主义是方法论整体主义的代表性政治哲学思潮。当然, 在卢梭那里, 已经出现社会思想方面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交融的情况。一方面, 卢梭沿用了英国经验主义契约论传统, 这是典型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另一方面, 卢梭不满于市民社会中的原子式个人, 而向古典共和主义回归, 强调公民德性以及好社会 (共同体) 对公民德性的前提性作用。在卢梭那里, 社会契约有两个层面, 一个是不好的社会契约 (被骗子哄骗而达成的社会契约) , 一个是卢梭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契约 (以古代共同体为原型) 。黑格尔通常被看作是方法论整体主义者。这适用于《法哲学原理》和《哲学百科全书》时期的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 黑格尔是以独特的方法论个体主义来解释社会历史现象。在创立唯物史观过程中, 马克思深受黑格尔影响。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对社会历史现象 (即客观精神) 的解释, 预示着当代的博弈论思想 (恩格斯晚年称之为“合力论”) 。与契约论对“整体”的还原论解释不同, 博弈论强调诸个体之间的斗争 (基于理性计算的博弈) 及其均衡状态。博弈论是对交往抽象和历史逻辑的最好说明。每个个体都对均衡状态有所贡献。均衡状态既是每个个体意志 (心、兴趣) 的实现, 又不是其完全实现。这种均衡状态形成既有的“势力”“秩序”“现实性”“事情本身”等。根据黑格尔的论述, 每个个体既面对既有的“秩序”, 又会不断改变着既有“秩序”。由此可见, 黑格尔强调个体与整体 (秩序) 的双向互动。因此,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既不是彻底的方法论个体主义, 也不是严格的方法论整体主义。不过,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 完全倒向从整体 (作为绝对精神、代表理性和普遍性的自由意志和国家理念) 推演出个体 (从抽象人格到市民再到人的自我实现) 的方法论整体主义进路上了。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还是把个体直接等同于类, 在随后写作的《穆勒摘要》中就吸收了黑格尔关于个体与整体双向互动的辩证法思想, 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其作了进一步发展:个体之间的斗争让位于现实的人的生活过程。现实的人的生活不是原子式个人的生活, 而是诸个体基于分工的共同活动生活。这种共同活动最初是在家庭内部 (性别分工) ,后来进一步发展出没有血缘关系的个体之间的共同活动。就像一加一大于二, 共同活动必然产生出超越 (即不能还原为) 个体的新的普遍性 (整体) , 如意识 (观念) 、语言、道德规范、宗教、各种建制 (制度) 、秩序、结构、社会、国家, 等等。这些实体化的新普遍性 (整体) 一旦固化, 又对个体行为具有规范作用。
表面看来, 共同活动也是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相对于契约论, 博弈论关于个体互动产生均衡状态的思想无疑是很大的进步, 唯物史观也确实承认阶级斗争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但博弈论把“交往”看作是基础, 而没有深究交往背后的基础是生活和生产。相对于交往, 生活和生产是更基础性的方面。“整体”不仅是交往的产物, 更是生活和生产 (共同活动) 的产物。以博弈论为基础的理性选择理论已经离唯物史观很近了, 比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新制度主义代表人物斯诺的制度变迁理论既强调制度决定论, 又强调理性的个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主体性作用。但理性选择理论毕竟是以原子式理性人为活动主体、以方法论个体主义为基础的。
可以把“整体”看作是实体, 但不是与个体直接相关的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 而是超越个体, 体现个体之间持久、稳定“关系”的实体。“关系实体”是交往抽象的产物, 又在历史抽象中发展变化。它看不见、摸不着, 没有感性外观。看得见、摸得着的是个体, 但整体并非个体的简单集合和加总, 不能还原为诸个体。方法论个体主义完全不承认存在有别于个体的整体。比如契约论不承认有别于众意的公意, 或者把公意仅仅看作是众意的算术计算 (即民主原则) 。黑格尔批判了这种做法, 强调公意相对于众意更为根本。国家就是体现公意的伦理实体。契约论国家 (如洛克的国家) 把国家看作是私利冲突的政治舞台 (有别于市民社会作为私利冲突的社会战场) , 并通过立法权体现出来。众意则是代表普遍性, 它不能还原为诸个体的意志。民主原则的核心是少数服从多数。因此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立法不可能代表公意。博弈论的均衡状态是帕累托最优的, 比民主原则更能体现公意。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关于国家的产生, 遵循的就是博弈论的进路。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似乎是放弃了这一进路。于是, 公意就变得可望而不可及。乌合之众的“人民”不知道什么是公意, 难道只有“君主”知道什么是公意, 或者只有哲学家黑格尔知道什么是公意?或者“天降大任于斯人”, 斯人就成了执行黑格尔所谓“绝对精神”的代理人, 就像黑格尔把拿破仑说成是马背上的世界精神一样。这种思辨神秘主义、历史目的论的历史观, 是与唯物史观格格不入的。按照唯物史观, 当下的公意就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理想的“公意”只有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才能实现。
随着当代系统科学的发展,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 上述个体与整体的辩证法不仅适用于对作为个体的人与社会整体关系的考察, 而且适用于任何自然界中的个体。正如巴斯卡的分层实在论所认为的那样, 众多个体之间的互动, 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突现 (emergence) 。这是一种新层次上的机制 (mechanism) , 这种新层次上的机制制约新的个体行为。自然界个体与整体的辩证法, 再次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体现了交往抽象和历史抽象经纬相织的抽象辩证法。
由低级到高级演化和发展的自然史和人类史, 既包含从抽象 (如始祖鸟) 到具体 (如鸟的多样性) 的过程, 也包含从个别到一般, 从个体到整体的过程。这是一个抽象辩证法 (包括交往抽象和历史抽象) 发挥作用的过程。在这里, 自然史和人类史得到真正的统一。正是由于交往抽象和历史抽象的存在, 人的认识抽象才有可能。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所说的那样:“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所谓“物质的东西 (Materielle) ”, 其中就包括“现实抽象”及其产物。这样, 恩格斯关于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 (包括自然辩证法) 反映的说法, 就能得到合理解释。否则, 恩格斯的客观辩证法就很容易陷于斯宾诺莎式的唯物主义神秘主义泛神论。至于抽象辩证法是否进一步展开为辩证法的三大规律, 就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话题了。
在客观辩证法问题上, 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对立一直被西方学者津津乐道。西方马克思主义奠基人否定客观辩证法, 只强调主体辩证法 (或主客体相统一的辩证法) , 最终重新落入唯心主义 (特别是唯心史观) 的窠臼。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演化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阿尔都塞的理论反驳 (如“无主体的过程”的说法) 就是最好的历史注脚, 尽管阿尔都塞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缺乏历史抽象的维度) 。近三四十年来, 恩格斯关于《资本论》的方法论是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观点遭到众多西方学者的质疑和批评。实际上, 这种质疑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马克思抽象方法的片面理解, 是因为没有认识到马克思抽象辩证法的存在。
作者简介
鲁克俭,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原载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19年第1期。
来源:转自哲思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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