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促进各类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 策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优惠政策:(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服务业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二)对符合非营利条 件的服务性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三)认真做好符合条 件的服务业企业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按照财税 〔2008〕1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 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 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
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 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 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 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 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 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积极落实安置特殊就业 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 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按200%在税前扣餘。: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 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 税。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 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 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 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 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五)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 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
(六)积 极落实服务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对符条件的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 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八) 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服务业企业,
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