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有什么区别?
在市场经济下,社会财富分配的规则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试图在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中就实现社会公平。在此种体制下,企业一律将利润上缴,由国家统一分配,个人在统一调整工资级别和票证分配重要消费品的制度下实现大体均等的收入分配。
此种分配的结果是形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使得整个社会效益低下、经济滑坡。市场体制则不同了,市场强调的是竞争,所以,在市场条件下,市场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优胜劣汰,于是,市场形成的第一次分配往往非常残酷的,即优胜者与失败者之间形成巨大差异,优胜的企业可以成为亿万资产的集团,失败的企业则一文不名,甚至宣布破产。
然而,在市场体制下,分配决不是仅仅通过这样一次环节,而是要经过多环节的再次分配。比如,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贫困线制度、医疗保障、失业救济制度等等。在再次分配的多环节中,比较多的是体现出分配结果上的公平因素。
然而,当我们考察流入城市的八千万到一亿农民工时,我们却发现,无论在初次分配环节,还是再次分配环节和多次分配环节,城市农民工均处于不利的地位上。
首先看看农民工如何以及为什么处于利益受损的地位。
第一,农民工是外来户,“过路虎”总抵不上“坐地虎”。户籍制度限定了农民工大多只能从事“次级劳动力市场”的职业。调查表明,在相似的劳动量下,农民工的收入明显低于市民的收入。
也就是说,农民工以同样的劳动量交换来的收入是比较低的。
第二,农民工来自农村,大多生活都比较清苦,与资本雄厚的老板比较起来,显然处在十分不利的位置上。农民工大多是受雇者,受人管理,受制于人。因此,通过劳动所获得的份额只能是较小的。
第三,农民工在教育、技术上也处于不利的地位。
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又没有受过专业技术培训,所以,到了城市后,只能从事粗重型的体力劳动。
以往的研究都证明,相对于农民工所付出的劳动而言,农民工的收入是较低的。在不少国营工厂里,农民工都是承担了劳动负荷量最重的体力活,可以说,农民工承担了工厂中劳动条件最差、最艰苦的工作。
但是从经济收入看,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仅相当于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
在上述情况下,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所完成的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当然,社会财富的分配并不是仅仅由市场的一道程序完成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是有多次程序的。比如,社会支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慈善事业、NGO组织等等就都与市场无关。
笔者以为,在社会的再次分配中,不仅要考虑到市民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农民工的利益。
市场分配的原理告诉我们,初次分配中获得利益较少的群体,在再次分配的制度安排中应得到适当补偿,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比如,虽然,城市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的初次分配中也处于利益受损的位置,但是,经过城市最低社会保障线等的调节,他们利益受损的情况会有所减轻。
然而,考察城市中的再次分配,我们看到,城市农民工基本上被排除在再次分配的体系之外。特别突出的是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
迄今为止,各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的,对于流入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考虑到。当然,人们会说,我们连城里人的社会保障体制顾及尚且不周,哪里顾得上流入城市的外来民工的保障呢?还认为,农民工在家乡有田地,他们失去工作后可以回家乡去,城里的保障可以不涉及他们。
但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却是,离乡背井的外来民工,如果在城里遇到困境、没有工作、又得不到任何社会帮助,他们就会形成城市中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力量,就会潜伏着社会矛盾。
笔者于2000年底在北京的调研证明,33。5%的农民工在城市里都有过失业的经历,这样的比例显然比经历过失业之苦的城市居民比例高很多。
从失业时间上看,在有过失业经历的农民工中,将近30%的外来农民曾经遇到过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业。前文已述,农民工多数是年轻人,所以,如此长时间的失业,其后果是令人忧虑的。
城市农民工失业后,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其次是靠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
本次调研证明,在所有的回答者中,没有任何一例是得到了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由此可以看到,城市农民工完全处是在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数据还表明,即使遇到了失业的危机,也只有很小比例(14。6%)的农民工表示愿意回家乡去生活。所以,外出的农民工,遇到经济困境以后,回家乡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换言之,当农民工在城市里失去生活来源以后,他们在农村的土地,也只能是“远水不解近渴”,实际上并不能保障他们在城里的生活。
虽然城市农民工是青壮年为主的群体,但是,生病也是难以避免的。本次调查显示,有36。4%的人生过病的。有些人甚至多次生病,13。
5%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农民工生病以后,59。3%的人并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纪轻,挺一挺也就过来了,另外40。7%的人还是要花钱看病的。这部分人,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他们所劳动的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72。3元,不足实际看病费用的十二分之一。
调查中最高的看病支出是15000元。由此可见在医疗看病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保障待遇。
调研发现,农民工的生活逻辑很简单,那就是“要生存”的逻辑,一部分人错误地把它发展成了“铤而走险”的逻辑。近年来,我国城市发生了一系列恶性犯罪事件,其犯罪者主要是外来农民。
所以,在笔者的调查中,曾经有被调查的农民工反问道:“你们城里人当然没有生存的问题。但是,我们乡下来的人如果遇到完全没钱的时候,我们不去偷、不去抢,怎么生活?”根据对浙江城市外来工犯罪问题的调查,犯罪的外来民工中,有35%的人在经济上陷于困境的原因是由于失业、无工作。
城市农民工的无保障状况是引发社会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尽管从现行体制“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应由城市财政来承担,但是,如果不解决失业的、生活陷入困境的城市农民工的保障问题,城市市民的生活也不会安全。此外,笔者的研究也证明,虽然农民工对于家乡的汇款率还是很高的,尽管农民工将自己的几乎全部收入都寄回了农村地区,但是,仍然补偿不了市场初次分配的巨大鸿沟。
所以,笔者以为,在制订城市社会保障体制时,也应该考虑将城市农民工包括在内。虽然,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农民工也应享受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但是,在实践层面上,很多用人单位和雇工老板都只顾省事或多捞钱,拒不执行相应法规,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监督实施。
虽然监督实施的责任主要应由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来承担,但是,工会、青年团、妇联、各类民间NGO以及大众传媒等也应有所作为,而不应袖手旁观。
总之,笔者主张,在市场分配的体制中,应通过多次分配的途径,使得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得到一些补偿,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我给你简单的分析:初次分配:指的是在物质生产部门的分配。初次分配中药注重“效率优先”,也就是说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理论”;再次分配是指在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分配。再分配中要注重“兼顾公平”,也就是说国家要参与分配,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共富”。经常运用的知识综合有: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高收入人群;同时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针对低收入人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削风平谷”。
高中阶段由这些就够了,有不明白的再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