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颠覆建设用 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诉张家口市政府违法提高容积率(A763批办签)行政行为的判决,以小区增加绿地,增加车位为由,提高容积率,符合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七条(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
上述法律(二)的内容应用顿号并列用语。从文字上解释是指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城乡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容积率,并没有包括小区设施。 ( 列举顿号并列用词在法律上应用:《治安处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
从建设资金和产权归属看,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是国家和城市的财政拨款,全民共享。而小区设施建设是开发商投资,所增加容积率建设的房子、车库等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并不是全民共享的公共设施。
上述法律明确指出更改容积率必须是因“城乡”设施建设需要,而不是小区设施建设需要。小区设施建设是不会导致地块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综上,华新园三期增加车库及提高容积率所增加的房子等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不属于城乡公共设施。 且华新园三期地块内及周边没有进行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更没有导致华新园三期地块面积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
本案以小区内部建设的理由提高容积率,不符合《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市政府批复超越法律权限。法院判决有法不依,混淆城乡公共设施与小区公共设施概念, 颠覆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