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伏伏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是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强制执法手段,即当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对现场人员、事件情况进行管理控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警务保障,担负着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看管犯罪嫌疑人、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职责,司法警察的履职重心正在由被动履行职责向主动提供警务保障转变,司法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的重要性也逐步显现。通过司法警察的视角来审视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改,准确地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研究现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司法警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创新司法警察管理机制,能够为司法警察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供更加可靠的保障。在执行看管、提押任务过程中,个别司法警察对违反纪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粗暴训斥的现象时有发生,缺少对犯罪嫌疑人的耐心教育和人文关怀。这一做法是与新刑诉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同时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司法警察对强制措施的种类、执行程序和职责权限不够熟悉并怠于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现象,这些都会影响到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人民警察法属于什么法:
人民警察法属于行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慎咐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人民警察法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察都适用此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伏伏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