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征同税收相抵触行为有何特征?

2022-10-11社会14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作 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其违法行为的特征是“越权”。越权 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横向越权,即越超职权,也就是根据分工 职权,其根本无权决定税收事务却作出此项决定的;另一种是纵向 越权,即超越权限,也就是根据分工职权,其有权决定税收事务但所作决定已超出其应有的职权界限的。

  越权行为,根据其适用对 象的不同,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越权和具体行政行为越权。所 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上述主体针对普遍税收对象设定权利、义务而制定普通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上述主 体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抽 象行政行为违法的危害较大,而且在税收征管法第72条所列的七 种情形中均可能发生,像开征、停征的违法决定则只能采取此种行为方式。

  例如某省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酒类产品停征产品税,该 项决定的作出针对的是全市范围内所有生产酒类产品的厂家,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厂。因而其危害面较广,危害性较大。相反,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的危害性较小,而且只发生于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四种情形中。

  例 如某县税务局决定对县政府招待所免征营业税20万元,该决定只 针对该招待所,其他同类企业不能享受,因此其危害性较小。当然这种分析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金额很大, 则就应另当别论了。例如某省擅自决定为一家大型企业免征税1 亿元,那么就可能比上述某市酒类产品停征产品税所带来的危害 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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