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与等额选举相对应的概念。等额选举是指选举
中应选出的代表数额同提出的候选人数额相等,差额选举是指 选举中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出的代表名额。相对于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可以使选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切实提高选举 的民主化程度,从而更利于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代表。
差额选 举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此外,差额选 举的结果必然使一部分候选人落选,也可以使当选的代表增强 履职意识和责任心。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 实行差额选举,直到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和重新修订的选 举法才明确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这是我国选举制度和民主政治 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
(1)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选举法第30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 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 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 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则直 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0条 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 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 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2) 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2条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 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 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 进行等额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 应比应选人数多1〜3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 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 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Q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 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 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 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